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山河造纸厂与北京市房山区双梅汽车配件供应站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1996-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经终字第100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一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山河造纸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大石河。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诸,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房山区山河造纸厂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双梅汽车配件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

负责人陈某某,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山河造纸厂(以下简称山河造纸厂)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996)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山河造纸厂自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五年底向北京市房山区双梅汽车配件供应站(以下间称双梅供应站)购买汽车配件,山河造纸厂除付给部分货款外,尚欠货款七千一百八十八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梅供应站销货凭证,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山河造纸厂给付双梅供应站货款六千三百元(已于某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本院给付完毕)。

一审诉讼费二百九十八元,由双梅供应站负担(已交纳);二审诉讼费二百九十八元,由山河造纸厂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华

代理审判员高平

代理审判员赵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咸海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