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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女,42岁。

被告赵某某,男,45岁。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24日结婚,2000年12月27日婚生一子。被告生活习惯不好,常年喝酒找事,打骂原告,原告曾多次报案,对家里的一切不管不问,原告和孩子都无法正常生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7日婚生一子。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原、被告因被告喝酒闹事、不理家务发生纠纷,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被告改掉不良习惯,多照顾原告和孩子,对家庭多尽义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单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宗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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