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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音像出版社与殷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翠,均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州音像出版社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美国纽约市一区X街X号。邮政编码:(略)((略),APT.1,(略),(略),USA)。

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自愿向被上诉人书面道歉并已支付(略)元用以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815元,广州音像出版社自愿负担5000元,殷某某自愿负担2815元。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0元,减半收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815元,由广州音像出版社负担5000元,殷某某负担2815元。广州音像出版社多缴纳上诉费人民币260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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