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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挪用资金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甲,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周庄信用社信贷员、负责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假冒杨希望、杨某辛、杨天明、杨建国、何向涛、刘红晓、张会林、李春丽、石留、宋伟旗、宋群志名义,共计发放虚假贷款11笔21万元,上述贷款贷出后,袁某用于个人使用,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上述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供述,自2006年6月29日起,我共发放冒名贷款12笔,涉及本金x元,其中已经还了5笔,还有7笔没有还。还了的五笔是:2006年6月29日,借款人李春丽,金额2万元,还款人是孙建伟;2006年8月30日,借款人杨希望,金额2万元,还款人孙建伟;2006年11月份3笔,分别是石留1万元、宋伟旗2万元、宋群志2万元,这三笔谁还的我不知道,这五笔共计9万元。截止目前没有还的还有7笔,分别是陈白妮、孙建民、刘玉粉、王晓雁、王双成、宋爱姣,每笔都是2万元,共12万元。这些都是孙建伟用钱而指使我办的贷款,还有一笔魏六的2万元贷款,是我拿着给其他贷户支利息了。

2006年5月25日前后,当时周庄农村信用社主任孙建伟在他的办公室里对我说,伙计们急着用钱,你想办法办点贷款。我问孙建伟,如何办。孙建伟说,咱们信贷会计的柜子里有好多身份证复印件,你把他们复印一下,三人一笔放。我问他让谁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孙建伟说,多好签了,自己办手续,自己签一下就中了。我又问孙建伟章怎么办,孙建伟说,两元钱刻一个就中了。孙建伟给周庄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会计张冠花打电话说,让民杰下去复印身份证急着用。我下去到营业室见到信贷会计张冠花,我对张冠花说,我复印一下身份证。张冠花就把钥匙给了我,也没有问我为什么复印这些东西,我打开柜子随机找原来贷过款没有还的借款手续,张冠花看着我拿走借据,他还查了份数,之后我拿去复印了。我现在记不起来复印有谁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后借据还给了信贷会计张冠花,复印件我自己拿着,按身份证复印件的内容在宝丰县酒厂门口处刻了章,有个别借款手续中,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签字是我找的人签的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我记得王晓雁那一笔,借款人王晓雁三个字是我签的,保证人“陈白妮、孙建民”是史志强签的,孙建民那一笔,借款人“孙建民”不是我签的,担保人“王晓雁、李春丽”是我签的,孙建民的字是王建敏或史志强签的,就这样在借款人、担保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以欺骗的手段办理借款手续,最后一起拿着找主任孙建伟让他审批。孙建伟直接批了,批完以后,我拿着借款手续把第一联,也就是付出传票一并交给信贷会计张冠花,他看看手续齐备之后再给现金出纳王爱枝,王爱枝收住付出传票给我钱,我就是用这种方法先后五次发放冒名贷款。2006年6月29日之前两次,分别是2006年5月7日签合同,当天钱就出帐,共办6笔x元本金;2006年6月20日、21日签合同,6月24日出帐,共办了3笔x元本金。2006年6月29日之后办了三次,第一次是2006年6月25日、26日、28日写的借款合同,2006年6月29日出帐共四笔x元本金,借款人分别是刘玉粉,陈白妮,王晓雁,孙建民这x元至今没有还;第二次2006年8月26日、28日签的借款手续,2006年8月30日出的账,共两笔x元本金,借款人王双成、宋爱娇,至今未还;第三次是2006年11月18日、19日签的借款手续,没停两天出的账,共三笔x元本金,借款人是石留、宋伟旗、宋群志,这三笔孙建伟已经还了。除此之外,在2006年8月29日,我办一笔借款手续x元,借款人魏六,也是冒名假贷款,不过与以上几笔不同的是以上6笔是孙建伟用钱,让我办的假贷款,这次是我自己为其他贷户垫利息办的冒名贷款,骗取信用社的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06年12月份,我想在周庄信用社贷款,手续办完,经办人袁某没有给我钱,后来听说袁某说钱贷出来他亲戚用了,我很生气,就让袁某把我名字的贷款销了,后袁某还给我出了手续说这笔贷款与我无关,我才不再追究这事,办这笔贷款时我给袁某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你们让我看的这份编号为(略)的借据内容是2006年8月27日,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用途是买车,这笔借款手续上的签字“杨希望”不是我写的,这笔贷款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杨希望,借款日期2006年8月2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买车。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8年7月4日归还本息合计x,10元。经办人:袁某)

(2)、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或是04年,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一笔x元贷款,一年后连本带息就还了,当时提供的有身份证、户口本、私章,除此之外我家没有再贷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X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5月7日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用途是购货,金额2万元,经办人袁某)这笔贷款我根本不知情,而且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杨某辛,借款日期2006年5月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购货。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4月10日归还本息合计x元。)

(3)、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周庄信用社的借款借据(编号(略)),我不知道是咋回事,我没用过这笔借据,上面“杨天明”三个字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清过这笔款的息。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杨天明,借款日期2006年5月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购货。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4月10日归还本息合计x元。)

(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大约2004年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一万元,一直没有还,我家就这一笔贷款。你们出示的农信宝借字X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5月7日,借款金额2万元,信贷员袁某)这笔贷款我就不知情,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的,我的身份证、户口本也没有借给过任何人,这份借据上的袁某和孙建伟我也不认识。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杨建国,借款日期2006年5月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购货。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4月10日归还本息合计x元。)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01年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5千元,2003年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经办人都是袁某。2006年5月份我没有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农信宝借字X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5月7日,货款用途是购货,金额2万元,信贷员是袁某)这笔贷款根本就不是我的贷款,签名好像是我写的,以前袁某到我这说还息还有别的事情让俺签过空白手续,具体弄啥用我也不太清楚,以前办贷款的时候,我给过袁某身份证、户口本、私章。

(书证:1、农信宝借字X号借款单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何亚涛,借款日期2006年5月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购货。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4月8日归还本息合计x.30元。)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从未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前几年村X村五户联保时,我的身份让通过村上提供给了周庄信用社的袁某,但最后还没有办成信用证。你们让我看的这份(略)号借款单据(内容是2006年6月21日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经办人是袁某)这笔贷款不是我办的,我没有用过这钱,借款手续上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书写,上面盖的印模也不是我的,2007年5月份,周庄信用社的人找我要贷款时,我和村干部张会林到周庄信用社反映过,当时张会林也被冒名贷了一笔x元,经过反映,我不知道是谁还了。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刘红晓,借款日期2006年6月21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5月12日归还本息合计x.20元。)

(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我本人从未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周庄信用社的袁某曾冒我和刘红晓的名在周庄信用社贷过二笔款,我知道后有人把这笔钱清了息,还了本。

2006年或2007年,袁某出车祸住院,周庄信用社的史志伟找我说我在信用社贷款一万元,我当时就否认这事,第二天我和刘红晓一起到周庄信用社找当时的主任孙建伟,孙建伟说给他两天时间问问,后来我和刘红晓又去一次,孙建伟说他向袁某姐夫要的钱,连本带息还了,还把两张还款证明单给了我和刘红晓,之后我们就没再往下说这事,这笔贷款是袁某用了还是孙建伟用了我不知道。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张会林,借款日期2006年6月21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购化肥。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5月12日归还本息合计x.20元。)

(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6月21日,经袁某发放给张会林的x元和刘江晓的x元贷款,2007年3月份,社里落实贷款的时候,发现这两笔贷款借款人不承认贷这笔款,很往社里跑着告哩.后来,我借我叔伯兄弟孙书伟x元现金,我本人又添上几千元利息,把这两笔贷款还上了。这二笔贷款我没有使用,也不知道何人使用了。我还钱是为了贷户不去联社上访,想着袁某出车祸了,等他好了再还我钱,袁某出院后,我找他要,他没钱,至今也没还我。)

(9)、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收回贷款凭证NO.(略)、NO.(略))张会林和刘红晓的两笔贷款不是他俩还的,当时他俩不承认这两笔款,这两笔款的经办人袁某出车祸不能上班,他俩到信用社不愿意,我把情况反映给主任孙建伟后,是孙建伟拿钱还了,至于这钱孙建伟从哪来的我不清楚。

(10)、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你们让我看的这份NO.(略)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6月27日我本人在周庄信用社贷款x元,这笔贷款我就不知道是如何一回事,借款单据上“李春丽”三个字是我的姓名,但不是我本人签字,我也没有让别人用我的名义贷款。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李春丽,借款日期2006年6月2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3月20日归还本息合计x.90元。)

(11)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大概1999年的时候,我家以我丈夫宋营法的名义在周庄信用社贷款4000元没有还,后来又换成6000元的贷款,除此之外没有再贷过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农借保借字X号单据是贷款1万元,我家没有贷过这笔钱,我本人也没有贷过。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石留,借款日期2006年11月18日,金额1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袁某。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1月17日归还本息合计x.10元。)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石留,借款日期2007年1月17日,金额1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史志伟。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5月15日归还本息合计x.20元。)

(1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我没有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NO.(略)号借款单据,内容是2007年1月份贷的,用途是养猪,信贷员是史志伟、审批人是孙建伟,金额2万元这笔款不是我的,这份借据我不知情,借据上的审批人和信贷员我也不认识。我父亲2002年贷款时,把我和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印章都拿走给了信贷员袁某,随后我向袁某讨要时他才归还了。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宋伟旗,借款日期2006年11月19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袁某。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1月17日归还本息合计x.40元。)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宋伟旗,借款日期2007年1月1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史志伟。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5月15日归还本息合计x.40元。)

(1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我没有在周庄镇农信社贷过款。你们所出示的NO.(略)号借据,内容是宋群志2006年11月19日借款2万元的借据,这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签的。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宋群志,借款日期2006年11月19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袁某。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1月17日归还本息合计x.40元。)

(书证:1、NO.(略)号借款借据证实了该借据内容借款人宋群志,借款日期2007年1月17日,金额2万元,借款用途养猪,经办人史志伟。2、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7年5月15日归还本息合计x.40元。)

(14)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宋伟旗2006年11月19日2万元、石留2006年11月18日1万元、宋群志2006年11月19日2万元这三笔的贷款借据上均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和盖章,原因是这三笔贷款的经办人是袁某。只有签字、没有个人私章不符合规定,上级部门检查时这三笔贷款肯定不符合规定,当时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向主任孙建伟反映,孙建伟让我按原来借款人的名称再办三笔贷款把原来不符合规定的三笔贷款还了应付上级检查,扣袁某的工资支付利息,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袁某当时住院。我没有找这三个人,原因是当时只有签名没有印章,也无法与袁某联系核实贷款的真实性,也无法催讨欠款,新办的三笔贷款上没有签字盖章,是想等着袁某出院后再完善手续。新办的这三笔贷款是否归还我不知道。

二、2006年1月15日、2007年8月17日,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周庄信用社信贷员,负责收取贷款户还款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取王某己归还周庄信用社的贷款本息5502.5元、3502.5元和2534.72元,共计x.72元,被告人袁某收取后均未入帐,用于个人使用。2009年2月20日,袁某将该款归还周庄信用社。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供述,我还有两笔贷款没有入账。具体情况是,2002年12月13日和11月13日,有个叫王某己的人,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款2笔,每笔5000元,两笔共计x元。我分别于2006年1月15日分两次收回王某己贷款一笔是5502.5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502.5元);另一次是3502.5元(其中本金3000元,利息502.5元)收钱后我未及时入账,我给王某己打了还款证明单。之后于2007年8月17日收回王某己本金及利息2534.72元,本金2000元,利息534.72元,收回后我未入账,以上三次我共收回本金1万元,利息共计1539.72元,本息合计x.72元。我收到钱后将这些钱用于清偿其他贷户的利息用了。王某己对这事不知情,直到2009年2月20日,我把王某己的贷款连本带息还了。

信用社规定不允许信贷员收回货款本金及利息后不入帐,更不允许挪用其他的事,我是想完任务。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2年11月和12月,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二笔款,每笔5000元,这钱2006年我还完了。我现在手里有还贷款本息的还款凭证,第一次还款是2006年1月15日,还一个本金3000元,利息502.5元;还了一个本息共计5502.5元。2007年8月17日,我又还了本息共计2534.72元,这些都经袁某还给周庄信用社了。

(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3、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证实了王某戊于2002年11月23日、12月13日分别从周庄信用社借款各5000元。

4、贾某某提供还贷款凭证证实了王某戊于2006年1月5日还款3502.50元、5502.50元;2007年8月17日还款2534.72元。

5、宝丰县农信社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2月20日,王某己归还贷款本息合计共计x.40元。信贷员袁某。

三、2005年3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周庄信用社信贷员,负责收取贷户还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贷款户高爱茹的贷款本金共计x元,不上交信用社,用于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供述,2004年3月26日,周庄镇X村的高爱茹家有几笔贷款,经我手合成一笔贷款,本金x元,借款人高爱茹,担保人何春亮、高中义,分别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按印,贷款期限1年,即到2005年3月26日到期。我记不清这笔贷款是否到期,高爱茹把这笔贷款连本带息分几次还给了我,现在记不清利息有多少,大概有1400元,每次我都给高爱茹出具有还款手续,高爱茹是2005年上半年还清的,这事一直到前几天,高爱茹的丈夫何春亮找到我说他的贷款还过了,现在找不到当时我给他出具的还款证明,想让我再给他出个还款证明,我心里想着,人得凭良心,这x元贷款高爱茹确实还了,现在找不到证明,我应该给人家出具还款证明,于是我亲笔给何春亮书写了他已清还这笔贷款的证明。我收住高爱茹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没有入账,用于清偿其他贷户应偿还的利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周庄信用社有过几次贷款,总共是x元,具体都是我丈夫何春亮办理的。大概2004年左右办成了一个大额的贷款,数额是x元,可能在04、05年我们分几笔把该贷款还完了。每次还一部分贷款的时候,信贷员袁某都打手写条,快到还清的时候手中存放了6、7张条,最后还清的时候袁某给俺打了一个总条,把以前打的小纸条一下子都撕掉了。最后那个总条看起来像是发票的样子,挺正规的,上面不是电脑打的,是手写的,上面还有袁某的签字,还盖了他的章。07年搬家的时候把最后的总条给丢了。

(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以前我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过款,后来几笔合成后贷款本金是x元,不过这笔贷款我在2004年之前已全部还完,本息不欠,每次还钱,经办的信贷员袁某给我出的有还款手续,现在时间长了,还款手续找不到了。最后一次还的时候,信贷员袁某让我把以前每次还款的手续全部给他,他再给我打个总手续,现在总手续找不到了。经过我仔细看借据复印件,借款方签名栏内的高爱茹及担保人栏保证人何春亮,这几个字是我本人亲笔书写。担保人“高中义”三个字不是我本人书写。

(3)、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你们让我看的高爱茹2004年3月29日借款手续(NO.(略)),用途是清息换据,这笔款是当时我社的信贷员袁某经办发放的,从借据上看,这笔款没有清还,这笔款从受理、发放、贷前调查都是袁某经办的,借款手续上“余红伟”的签字是我签的,这笔款按规定应由袁某负责催收、清息,追要本金。按信用社的规定,信贷员收回的贷款本金、利息,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交到信用社。

3、高爱茹提供的证明证实了高爱茹2004年3月X号-2005年3月X号贷款壹万陆仟元已收完。收款人:袁某。2009年7月14日。

4、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高爱茹,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4年3月26日,到期日期2005年3月26日。

5、宝丰县X村信用社周庄信用社证明证实了借款人高爱茹2004年3月30日在我社借款x元,于2005年3月26日到期,借款至2009年7月X号无偿还。

四、2001年12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宝丰县周庄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私自复印原贷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的方法,假冒王双成、宋爱娇、宋保军、刘玉粉、陈白妮、王晓雁、孙建民、包书勤、董大欣、宋同根、刘全友、丁绍钦、牛大明、张庆伟、魏六名义,发放虚假贷款15笔,涉及本金x元,用于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后于2009年4月10日归还x元。

案发后,郭松海归还其使用董大欣名义贷出的款项本金x元,被告人袁某退还赃款3000元,退赔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供述,我是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周庄信用社当信贷员的。2001年12月份至今,我违规发放贷款18笔,涉及本金x元,至今未收回本息,其中:借款人、担保人不知情的有16笔,本金x元。借款人、担保人单方知情并在借款手续上签字的有两笔,涉及本金4万元。借款人、担保人不知情的有:1、2006年8月26日,借款人王双成,担保人夏付江、陈金爱,借款金额x元;2、2006年8月28日,借款人宋爱姣,担保人夏付水、何东岭,借款金额x元;3、2006年5月7日,借款人宋保军,担保人杨天明、杨建国,借款金额3260元;4、2006年6月28日,借款人刘玉粉,保证人孙建民王晓雁,金额x元;5、2006年6月29日,借款人陈白妮,保证人刘玉粉、李春丽,金额x元;6、2006年6月29日,借款人王晓雁,保证人孙建民、陈白妮,金额x元;7、2006年6月29日,借款人孙建民,保证人王晓雁、李春丽,借款x元;8、2006年6月20日,借款人包书勤,担保人王环、张自军,借款金额x元。以上这8笔x元是当时信用社主任孙建伟急着用钱,指使我办的,当时我问孙建伟手续如何办,孙主任说,多少身份证复印件在借款手续后边附,你复印一下不就行了。我问他章如何盖,他说两块钱刻一个不就行了。我按他说的,从借据后边把用过贷款的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重新复印,然后随机三个人组合到一起,一人贷二人担保,交叉办手续,借款手续上的签字全是我一个人书写,我又在酒厂门口刻了章,然后找孙建伟签字发放贷款,当时信贷出纳王爱枝付给我的钱,然后我到孙建伟的办公室如数给孙建伟了,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好像孙建伟拿到大营陈清国的铝矾土矿上对股了,这些钱至今未还。

还有一部分是我自己为完任务,给收不回利息的贷款付利息,假冒别人的名贷的款,共8笔,涉及本金13万元,分别是:1、2004年4月26日,借款人刘全友,保证人鲁文意、王大香,金额x元;2、2005年5月24日,借款人郑国双,保证人董战辉、郑枝,金额x元;3、2004年9月26日,借款人魏六,保证人赵素、魏磊,金额x元;4、2006年8月29日,借款人魏六,保证人魏磊、宋营法,金额x元;5、2005年3月26日,借款人丁绍欣,保证人丁某壬、李珑,金额x元;6、2006年3月30日,借款人张庆伟,保证人王东风、郭青敏,金额x元;7、2001年12月26日,借款人宋同根,保证人宋营法、黄俊歧,金额x元;8、2005年3月27日,借款人牛大明,保证人王双成、李春丽,金额x元。以上共计13万元,借款人,保证人均不知情,我还在周庄庄信用社保管的借据后边把用过贷款的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重新复印,然后私刻印章,随机三个人组合发放贷款,借款手续上的签字有的是我一个人书写,有的是我找人签的,找谁签的我记不清了。

还有二笔是借款或保证人单方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共计4万元。分别是:2005年10月23日,借款人董大欣,保证人宋拴堂、宋小学,金额x元,这一笔借款人董大欣没有签字,只有保证人签了字,董大欣的身份证是我从老借据上复印的,签字是用款人郭松海签的;另一笔是2004年6月25日,借款人丁某壬,保证人张某某、李某癸,金额x元,这三个人都知情,也都签字了,但钱是保证人李某癸用了,这一笔应当不是冒名贷款。我以上所说的这三种情况,属于违反信用社贷款管理规定,具体数字以信用社统计的为准。另外孙建伟还指使健敏、史志强、李新春办有冒名贷款,方式跟我一样。

2001年至今,周庄信用社的借款手续统一由信贷会计张冠花保管,信贷员想看借据,必须找张冠花才能看,我当时给张冠花说了我复印几个身份证复印件,张冠花就给我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我社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对全辖区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周庄信用社贷款袁某有涉嫌违规放贷等犯罪事实:1、收取高爱茹贷款本金利息x元不入账,长期占为己有,联社清查发现时拒不返还;2、2006年8月26日,冒用借款人王双成,担保人夏付江、陈金爱的名字,从周庄信用社骗取现金x元,长期占为己有,联社清查发现时拒不返还;3、2006年6月25日,冒用借款人陈白妮,担保人刘玉粉、李春丽的名字,从周庄信用社骗取现金x元,长期占为己有,联社清查发现时拒不返还;4、2006年8月28日,冒用借款人宋爱娇,担保人何东岭、夏付水的名字,从周庄信用社骗取现金x元,长期占为己有,联社清查发现时拒不返还。

(2)、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0年8月份,我以我个人名义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元,当时担保人叫王中亮,三四年前,换过一次手续,借款人还是我王双成,担保人是我妻子李春丽,贷款金额还是3000元,这笔贷款最初经办人是周庄信用社的董灿鹏,后来换手续是周庄信用社的信贷员民杰换的,换手续时民杰把我和我妻子李春丽的身份证原件拿走。从贷款到民杰给我换手续这之间我一直清着利息,换完手续有三四年我没有清过息也没有还过本。我在周庄农村信用社就这一笔贷款金额是3000元。(出示:(略)号借据)你们让我看的这份借款合同上的内容是2006年8月26日,王双成在周庄农村信用社借款一笔2万元,担保人是夏付江、陈金爱,经办人袁某,信用社的负责人叫孙建伟,借款用途是养猪,实际上,这笔贷款我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确实没有贷款过这两万元钱。借款手续上所有涉及“王双成”这三个字,均不是我本人书写。另外民杰给我换3000元手续时,我妻子李春丽没有印章,民杰还答应给我和妻子刻个章换手续用,民杰把我和我妻子的身份证拿走后有半个月的时间,把两个身份证还有两个小章在我家给我了。我从未让夏付江为我担保,另外一个是陈金爱,我就不认识他是谁,更谈不上为我担保了。

(3)、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大概2003至2004年,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至今本金未还完,一直在还利息,本金为7到8万元。我与王双成没有经济关系,我没有为他担保过,并且他是否贷款我也不知道。(出示:(略)号借据),经我仔细看过借款手续,担保人一栏内,夏付江、陈金爱,不是我和我爱人亲手签的字,对王双成于2006年8月26日贷款两万元,用于养猪的事,我根本不知道,我也从来没有允许任何人用我的身份证贷款担保。借据后附的两张身份证确实是我和我爱人的身份证,但我不知道怎么会在这份借据里出现。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过款,也为他人担过保,(出示:(略)号借据),经过我仔细看这份借款借据上写的内容是2006年8月26日是一个叫王双成的人贷2万元的贷款,担保人是我和我丈夫夏付江,经办人袁某,信用社的负责人叫孙建伟,借款用途是养猪。实际上,这笔贷款我根本就不知道,上面也不是我签的字,章也不是我的章,只是上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以前使用的老身份证件。我跟我丈夫夏付江,以前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过款担保过,信用社肯定是有身份证复印件,因为当时贷款时身份证都给过信贷员。我就不认识王双成这个人。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王双成,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8月26日,到期日期2007年8月26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夏付江、陈金爱。)

(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向其宣读(略)号借据)你们给我读的内容是“2006年8月28日,以我宋爱姣的名义借款,以何东岭、夏付水的名义担保在周庄信用社贷过一笔2万元的借款,至今未还”。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不识字,家里没有养过猪,更没有在2006年8月28日借过周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万元。我认识周庄信用社的袁某,我没有经袁某手办过贷款,也从未将我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过任何人让他们借贷款用。

(6)证人何某某(又名:何东岭)证言证实,2000年以前,我曾在周庄信用社下设的马庄信用站借过1万元贷款,后来在牛庄信用站借过5000元,这两笔贷款2000年之前我已连本带息都还了。你们让我看的这份(略)号借据,内容为2006年8月28日,我给我妻子宋爱姣担保在周庄农村信用社贷款2万元,用途是养猪,另外一个担保人是夏付水,我就不知道这个人是谁,这笔贷款2万元,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借据上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不是我妻子宋爱姣和我本人的签字,我也没有让任何人拿着我的身份证去贷款、去担保,这二万元钱贷款我们就没有用过,我也不认识夏付水。

(7)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我本人与宝丰县X村信用社之间没有经济关系,我没在周庄信用社存过款,也没有贷过款。在周庄农村信用社,我只为我弟弟夏付江贷款担保过,我给夏付江担保的约有8万元左右。我不认识周庄镇X村的宋爱姣和何东岭,也不会为他们做贷款担保,我也没有同意任何人不经我允许以我的身份证件给别人贷款或担保用。你们出示的(略)号借款手续复印件的内容是2006年8月28日,有一个叫宋爱姣的在周庄农村信用社借款2万元,用于养猪,担保人写的一个是何东岭,一个是夏付水,而实际我本人就不知道这笔贷款是怎么回事,借款手续中涉及“夏付水”的三个字,不是我本人亲笔书写,我也从来没有同意任何人以我本人的名义为宋爱姣贷款担保。我不知道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怎么会附到这套借据后边。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宋爱姣,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8月28日,到期日期2007年8月28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何东岭、夏付水。)

(8)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大概2005年的时候,我在周庄信用社贷了x元款,担保人是刘凤丽和宋永强,到现在本息都没有还,除此之外没有再贷过款。(出示借款借据农信借字第X号),这份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印章也不是我的,当时我给袁某打过电话,袁某说弄错了,不碍事,我就没再问过。杨天明和杨建国我不认识。

另证实,这笔编号为(略)的借款,内容是2006年5月7日贷出的,这笔贷款不是我贷的,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还,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9)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1万元款,一直清着息,本金没有还,当时是五户联保贷款,牛庄村的宋保军我不认识,我也没有给他贷款担保过。(出示(略)号借据),这份借据上的名字看着像是模仿我的,这笔贷款我是不会担保的,我就不认识宋保军这个人。我以前贷款提供的有户口本和身份证。

(10)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我大约在2003年前后在周庄信用社贷过2000元,连本带息清完了,我也不认识宋保军,与他没有什么关系。你们让我看的这份(略)号借据,说是2006年5月7日周庄镇X村宋保军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保证人是我和杨建国,经办人是袁某和孙建伟,我对这事不知情,我没有给宋保军担过保,借款手续上的签字盖章也不是我本人的,我就没有长条形的章,我以前在信用社贷款或办信用证时给信用社提供过户口本和身份证,我怀疑这是信用社的人做的手脚。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宋保军,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5月7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杨天明、杨建国,2009年4月10日还本计x元,下余3260元。)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出示(略)号借据)这份借据内容是2006年6月28日有个叫刘玉粉的人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是周庄镇X村的刘建民和王晓雁,经办人是袁某,借款人的信息内容与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但是借款人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我对这笔借款就不知情,我也没有让任何人拿我的身份资料到周庄信用社贷过款,我家没有养过羊,借据上的印章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没有刻过章,我不认识袁某,也不认识周庄镇X村的刘建民和王晓雁。

我不认识陈白妮和李春丽,也没有为陈白妮担保过贷款。(出示(略)号借据复印件),这份借据内容是2006年6月25日周庄镇X村陈白妮在周庄信用社借款2万元,保证人写的是刘玉粉,这字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在周庄信用社没有办过款,我的复印件怎么出现在这份借据上我也不知道。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刘玉粉,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6月28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孙建民王晓雁。)

(1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不认识刘玉粉和李春丽,和他们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出示(略)号借据,借款人陈白妮,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保证人刘玉粉、李春丽,借款用途养猪)我没有贷过款,就没有这回事,这份借款手续不是我书写的,我也没有让任何人拿过我的身份证到周庄信用社贷过款,借款手续上有我的身份证我不知道是咋回事。

我不认识周庄镇X村的孙建民和王晓雁,我没有让人拿过我的身份证为王晓雁担保过,(出示:(略)号借据复印件),这份借据上我就认识陈白妮三个字,这三个字不是我写的,王晓雁的这笔贷款我就不知情,我也没有刻过印章,这上面的印章不是我的。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陈白妮,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6月25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刘玉粉、李春丽。)

(1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我家在七、八年前在周庄信用社贷过3000元,三四年前换过手续,是周庄信用社一个叫啥杰的人来换的,当时他把俺和俺当家的身份证都拿走了,半个月后他把身份证还有刻的私章都还俺了。

我没有为他人担保过,周庄镇X村的陈白妮我不认识,上河村的刘玉粉我也不认识,我和她们二人没有任何经济来往。(出示:(略)借款手续),这份手续内容是2006年6月25日刘庄村的陈白妮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一个是刘玉粉,一个是李春丽,经办人是袁某,借据上这个李春丽的地址和身份证号都和我本人一样,身份证也是我的老身份证,这个身份证与我三四年前给袁某的身份证一样,借款手续上的李春丽签名均不是我本人签名,我从来没有给陈白妮的借款担保过。

我不认识杨岗村的孙建民,他是否在周庄信用社贷款我不知道,我没有为孙建民担保过贷款,也没让别人拿我的身份证为孙建民担保贷款。你们出示的(略)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6月26日孙建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的借据,担保人是我和王晓雁,借据上“李春丽”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不是我写,我对这笔贷款根本不知情。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王晓雁,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6月25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孙建民、陈白妮。)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孙建民,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6月26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李春丽、王晓雁。)

(14)证人包某某证言证实,早好几年,周庄信用社在我村办信用证,当时我把身份证交给过周庄信用社的人了,信用证办好后我一直没有用过贷款,杨岗村的王环和张自军我顶不清,也没有什么经济关系。(出示NO.(略)号借款借据,这份借据内容是2006年6月24日,包书勤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用途是养猪,担保人是王环和张自军,经办人袁某)这笔贷款我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办过这笔贷款,也没有使过这笔钱,担保人我也不认识,这上面的签名不是我本人书写,谁签的我不知道,我家也没有养过猪。

(15)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我本人在宝丰县周庄信用社没有贷过款,大概三四年前,俺邻居杨建伟用我的五户联保信用本给周庄镇一个人贷了1万元,这笔款在一年前已经还了。除此之外我没有贷过款,也没有给别人担保过贷款,我认识包书勤,我没有给他担保过贷款。(出示:(略)号借据),这份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当时办五户联保时给信用社提供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16)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5年前后,我在周庄信用社贷了2万元,属于五户联保,这钱我至今未还,我没有为别人担保过贷款,我贷款时给信用社提供有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出示NO.(略)号借据),这份借款手续内容是2006年6月24日,包书勤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一个是我,一个是王环,经办人是袁某,这笔贷款我就不知道是咋回事,我没有给包书勤贷款担保过,也没有用这笔钱,也不知道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在这份借据中附,借款手续上我的签名不是我本人写的,印章也不是我的印章。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包书勤,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6月20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王环、张自军。)

(17)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1995年左右我在周庄信用社贷了2000元款,至今未还,除此之外,我在周庄信用社没有贷款,我不认识大陆庄村的宋小学和宋长拴。(出示NO.(略)号借据),这份借据内容是2005年10月董大欣借款2万元,经办人是袁某,保证人是宋小学和宋长拴,这份借据借款人的名字和身份证都是我本人的,但这笔款我确实不知情,借款人的签名和印章都不是我亲自签的,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让别人拿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贷款,周庄信用社的袁某2005年把我的户口本拿走过三个月,说是换那2000元贷款用的。

(18)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我没有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我也不认识周庄镇X村的董大欣,我也没有为别人贷款担保过,我的身份证曾借给过周庄镇的郭松海,他当时说他贷款哩。大概2004年或2005年郭松海把我的身份证借走的,之后郭松海让我去他的猪厂签字,我没有去,不知道他是如何办手续的,钱贷出来没有我不知道。你们让我看的这份NO.(略)号借款借据,是宋小学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我本人确实没有在借据上签字。

(19)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自2003年开始在周庄信用社贷款,先后贷有60多万元,现在还有20多万没有还,这些贷款是分笔贷的,每笔2万元,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的是我,有的是我用伙计们的名字贷的款,钱我用,我负责清息还本。我曾经找过一个叫宋小学和宋长拴的身份证在周庄农信社办理过贷款,经办的信贷员是袁某,手续也是袁某办的,如何办理的手续我不清楚,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借款手续上如何签的字我不知道,我只是把宋小学和宋长拴的身份证给袁某,袁某给我贷出来2万元,钱我使用了。我给宋小学和宋长拴说了用他们的身份证担保贷款。周庄镇X村的董大欣我不认识,和他也没有任何关系。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董大欣,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5年10月23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宋小学、宋长拴。)

(书证:郭松海提供农信社NO.(略)收回贷款凭证证实了2009年10月28日归还本息合计x元.还款人董大欣)

(20)证人丁某庚证言证实,2004年或2005年,宝丰县公安局的李某癸找到我,说他想在周庄信用社用点贷款,我当时也正想用,就给李某癸说我帮他办一笔,他也帮助我办一笔。于是我以我个人名义借款,以李某癸和张某某名义担保了办了一笔贷款,借据上借款人、担保人的姓名都是我填写的,这笔钱贷出后李某癸用了。我又以我儿子丁绍钦的名义借款,以我和我老婆李垅的名义担保还贷了一笔贷款,金额也是2万元,我在借款手续上签了字以后,把手续给了袁某,袁某把手续拿走后,我听李某癸说没有办成,我也没有使住这2万元,直到前段时间农信社来调查,我才知道这笔款也贷出来了。这二笔贷款我都没有换过手续。

你们让我看的NO.(略)、NO.(略)两笔贷款手续,一笔是2004年6月25日以我的名义贷的,担保人是张某某和李某癸,上面的字就不是我当时亲笔书写的,另一笔是2005年3月26日,贷款2万元,贷款人是丁绍钦、担保人是丁某壬、李垅,经办人是袁某,这份借据上的字也不是我当时亲笔书写,我不知道是谁写的,也不知道是谁用的钱。当时办以我名义的那笔贷款时,担保人都签字了,现在你们让我看的是后来换的手续,我没有签字,我以丁绍钦名义办的那笔贷款,当时借款人、担保人都是我签的名,不过我没有使住钱,现在看的手续也是换了的,上面的字都不是我签的。

(21)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我知道周庄镇X村的丁某壬,但我本人与他没有关系。你们让我看的NO.(略)号借款手续,内容是2004年6月25日丁某壬在周庄信用社贷款换了手续,金额是2万元,担保人是张某某、李某癸,经办人袁某,我对这笔借款不知情,借款手续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写的,我不知道如何办的手续。2005年前后,我把我女朋友王晓雁的户口从鲁山迁到周庄镇X村,想通过袁某办个信用证,之后袁某让我俩把手续给他,我把我的户口本复印件、王晓雁身份证复印件还有王晓雁的几张照片一起给了袁某,最终也没有办成信用证,我给的复印件也没有给我。我后来问袁某款贷出来没有,民杰说办出来二笔,好像一笔是王晓雁贷的,另一笔是王晓雁担保的,贷出来的钱让孙建伟用了。

(2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3年前后,我用过周庄镇丁某壬的身份证贷过款,一个担保人是我,另一个是谁记不清了,这钱到现在也没有还,记不清当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如何在借据上签的字,贷出来二万元,钱是袁某给我的,我给丁某壬2000元,下余的钱我用了。你们让我看的这份.NO.(略)号借据,内容是2004年6月25日,以丁某壬名义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是李某癸和张某某,这笔手续是清息换据的手续,不是原贷,现在这份手续上保证人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袁某如何换的手续我不知道,这钱我用了。

2006年的时候,我把一个亲戚叫孙建民的户口迁到了周庄镇X村,并让他在周庄办了身份证,后来我把孙建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袁某,让他办信用证,后来袁某说办不成,随后能办时再联系,2006年7月28日,我和张某某见到袁某,袁某说,你们俩给我的身份证各贷出一笔款,让孙主任用了,只用三个月。又过了一年,我和张某某又去找袁某,在孙建伟的办公室,我们把袁某用我们提供的孙建民、王晓雁的身份证办贷款的事说了,孙建伟问袁某钱咋弄哩,民杰说,这钱不能给他们,你要有了你还。孙建伟听后笑笑,也没有说这钱他使了,还是袁某用了,就说民杰办的,民杰不让给你们,我和张某某听后很生气,之后就没再和袁某联系过。我只听袁某说他用孙建民和王晓雁的身份证各贷出来一笔,孙建民和王晓雁就不知道这回事。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丁某壬,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4年6月25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张某某李某癸。)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丁绍钦,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5年3月26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李垅、丁某壬。)

(2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1996或1997年,我在周庄信用社贷了2万元款,现在还有一部分没有还。97年之后我就没再贷过款。2006年的时候,宝丰县X村信用社的人找我催要贷款,我看他们提供的借据不是我的贷款,是冒用我的名义,当时他们提供的借据上的担保人是宋营法和黄俊岐,这二人我认识,但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手续上的印章也不是我本人的,他们听我说完情况后看了我的印章就走了。后来我又向周庄信用社反映了,周庄信用社的袁某来找过我,说那笔货款他说好了,转到了他的名下,与我没事了。1996或1997年贷款时我没有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当时不用,我也没有给别人担保过贷款,那笔冒名贷款后附的好像是我的户口本复印件,如何得到的我也不清楚。你们今天出示的NO.(略)号借据,借款人是宋同根,日期为2001年12月30日,就是当时信用社来人时给我看的借据,这上面的印章、签名都不是我本人的。

(24)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前后,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4000元,当时我把身份证及担保人宋书文、宋书志的身份证都给袁某了,款贷出后,还过2000元,2002年我又经袁某贷了2000元,这2000元到现在还没有还,也没有换过手续,这之后袁某在我不在家情况下又把我的身份证、印章拿走过。除以上两笔贷款外,我没有给任何人担保过,牛庄村的宋同根我认识,我没有为宋同根担保过贷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借款手续复印件[(2009)第204-X号],内容是2001年12月30日,宋同根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是我和黄俊岐,这笔贷款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给宋同根担保过,借款手续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印章是我的印章。我认识魏六,我没有为魏六担保过贷款。

(2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12月份,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x元,现在还没有还,除此外我从未给别人贷款担保过。你们出示的NO.(略)号借款手续,内容是2001年12月30日,牛庄村的宋同根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一个是黄俊岐,一个是宋营法,经办人是袁某,这笔贷款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没有给宋同根担保过,保证人栏内的字迹我顶不清,我记不起来我签有这字,这钱贷没贷出来,谁用了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何会在借据中。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宋同根,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1年12月26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黄俊岐、宋营法。)

(2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或2005年,我想使贷款买台收割机,就把我和妻子王大香的身份证、户口本交给了周庄信用社的袁某,身份证是老身份证,当时袁某是否让我在借款手续上签字、按手印我想不起来了,这笔款是否从周庄信用社发出来我不知道,我没有使这笔钱。今年4月份,袁某和周庄信用社的人一起来我家落实贷款,问我钱使住没有,我才知道经袁某发放了一笔贷款,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王大香、鲁文意,金额是一万元,用途是买收割机。我当着信用社人的面问袁某是咋回事,袁某说他得想想钱谁使了,肯定有家。信用社的人走后,我给袁某打电话,他说你别管了,已经处理了。我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袁某是想使贷款,袁某拿了有一个月时间,我要的时候问他贷款的事,他说没有使出来。你们让我看的NO.(略)号借款手续,内容是2004年4月27日,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一万元,保证人是王大香和鲁文意,经办人袁某,我没有使过这笔钱。

(27)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四年前我在周庄信用社贷过1000元钱,至今未还,另外我给本村王振京担保过,除此之外我没给别人担保过。我认识刘全友,我没有给他担保过贷款。你们让我看的NO.(略)号借款手续,内容是2004年4月27日,刘全友在周庄信用社贷款一万元,保证人是王大香和鲁文意,用的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借据上鲁文意这三个字不是我写的,章也不是我的,我对这事完全不知道。

(2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五六年前,我丈夫刘全友曾给周庄信用社的袁某说过想使贷款,最终办没办手续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我家也没有使住贷款。你们说2004年4月27日,刘全友在周庄信用社贷款一万元,保证人是王大香和鲁文意,这事我就不知道,我就不会写字,这份借据上的王大香三个字就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出现在借据中。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刘全友,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4年4月26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王大香、鲁文意。)

(29)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早三四年,我在周庄信用社办贷款信用证曾把身份证和户口本交到村上,后来信用证没有办成,我没有在周庄农信社贷过款,也没有给别人担保过。你们让我看这份NO.(略)号借据,内容是2005年3月27日我在周庄农信社贷款2万元,保证人是王双成和李春丽,经办人是袁某,这笔贷款我不知道,借款手续上的签名和印章都不是我的,王双成我认识,李春丽我不知道是谁,我也从未让王双成为我担保过,我也不知道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何附到借款手续里的。

(30)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我不认识上河村的牛大明。你们让我看的这份借款手续(NO.(略))内容是2005年3月27日牛大明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担保人是我和王双成,我们都不知道这事,借款手续上“李春丽”三字不是我写的,我们从来没有给牛大明担保过,也没有让人拿我们的身份证去贷款或担保。我家在周庄信用社原先有贷款,换手续时袁某把我和王双成的身份证拿走了。

(31)、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牛大明,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5年3月27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王双成、李春丽。)

(32)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我认识张庆伟,但我和他没有经济关系,没有为他担保贷过款。你们让我看的这份NO.(略)号借据,内容是2006年3月30日,杨楼村的张庆伟在周庄信用社贷款的清息换据,担保人是我和郭青敏,袁某是经办人,金额是2万元,我对这笔贷款就不知情,上面王东风的签名都不是我写的,印章也不是我的,只有那张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但我不知道如何附到借据里的。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张庆伟,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3月30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王东风、郭青敏。)

(3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早有七八年了,我在周庄信用社贷款一万元,至今未还。后经袁某换过借据,担保人是魏磊和赵素。在2006年之前,我想在周庄信用社贷款2万元,就给袁某提供了我本人的身份证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担保人是谁我想不起来了,手续上我和担保人都签字了,袁某把这笔款贷出来后没有给我,说钱他哥用了,以后他负责还款,再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

(书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手续(NO:(略))证实了该借据内容为借款人魏六,借款金额x元,借款时间:2006年8月29日,经办人袁某,担保人魏磊、宋营法。)

(3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袁某是我在周庄信用社任主任期间的信贷员。袁某任信贷员期间,有无违规发放贷款,我不知道,我在任期间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也没有让别人因我用钱在周庄信用社贷过款。

2006年8月26日王双成贷的x元和2006年8月28日宋爱姣贷的x元,我不知道袁某是如何办理的,但我作为信用社的主任,在这两笔手续上都签了字,审批了。

袁某发放的贷款,我在借款手续上都签了字,至于借款人用住钱没有我不知道,钱从信用社出来用到哪了我不知道。关于发放给张会林、杨某辛等人的13笔借款,袁某如何办报手续我不知道,钱出来后用到哪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是谁清的息、还的本金,我本人没有清过息,还过本金。我本人也没有让袁某为我办理过贷款。袁某没有给过我钱。

(3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5年6月至今,我任周庄信用社信贷会计,周庄信用社的信贷手续一直保管在一楼营业大厅的铁皮柜里,由我保管,2006年元月至12月份,我社的外勤信贷员袁某从我处借走周庄信用社未还贷款的借款手续,给我打的有条子,借几次记不清了,每次借了几笔也记不清了,他打的条子内容是:今取走借款人谁谁的借据,共几笔,还有金额。当时信用社主任孙建伟在袁某的条子上签有字,同意让借,我才给袁某借款手续原件,条子上没签字的,孙建伟给我打电话让借我才借,不存在主任孙建伟不知道我把借款手续给信贷员的情况。2006年,袁某借了几次,借谁的借据原件,干啥用的,时间长记不清了。信贷员把借据还给我,经我核对无误后,就把给我打的条子给他了,没有登记。

3、宝丰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证明证实村民胡婵、孙建民、宋长拴、张庆伟、魏磊长期外出不在家,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4、宝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实居民王晓雁系该辖区空挂户,人户分离,未在该辖区居住。

5、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

6、宝丰县周庄信用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袁某已归还x元及袁某与周庄信用社达成协议将袁某所有的在宝丰联社家属院南楼中单元六楼西户一套房产抵部分赃款,而袁某未交付该房屋。

7、宝丰县公安局宝公经立字(2010)X号、X号、X号联决定书证实了宝丰县公安局决定对孙建伟、李新春、王建敏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立案侦查。

8、宝丰县周庄信用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袁某系该社正式职工。

9、营业执照证实了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庄信用社的经济性质是集体事业单位营业。

10、宝丰县周庄信用社现金出纳帐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11、《信贷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暂行)》等规章制度证实了各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遵循的程序、原则、制度及违反该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12、宝丰县公安局扣押财物清单证实了扣押袁某百元面额人民币30张,共计3000元。

1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对于被告人袁某假冒丁某壬发放虚假贷款x元,经查:证人丁某壬、李某癸、张某某证言、被告人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丁某壬以自己的名义将x元贷出,担保人张某某不知情,担保人李某癸使用这笔贷款,只是清息换据的手续丁某壬没有亲自办理,故该笔贷款x元不应认定是被告人袁某假冒丁某壬发放虚假贷款。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是初犯,退赔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某供述宝丰县周庄信用社的孙建伟、李新春、王建敏也有挪用资金行为,宝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但尚无证据证实孙建伟、李新春、王建敏有挪用资金的事实,故目前尚无证据支持被告人袁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袁某作为宝丰县周庄信用社的信贷员应该遵守该社借贷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明知故犯,多次违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案发后只退还部分赃款,下余赃款拒不退还,其主观恶性较大,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原审被告人袁某上诉称,1,其用房字抵偿退款事实没有认定;2,原审对揭发孙建伟、李新春、王建敏三人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定立功二没有认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身为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袁某虽与宝丰县X村信用联社签订了用其房产抵偿贷款的协议,但由于房产现仍由被告人家属居住,并未实际交付,故无法认定其退赃行为,上诉人“有退赃情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袁某在公安机关揭发孙建伟、李新春、王建敏有挪用资金的事实,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其中李新春、王建敏已被宝丰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上网追逃,两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上诉人袁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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