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军、唐某某,均是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长沙区华辉建材五金商店,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X路。
负责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广毅,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开平市长沙区华辉建材五金商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为1388元,由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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