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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吴某某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0-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8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长征,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待上诉人售完货后再支付货款给被上诉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吴某某于2000年4月14日将12吨茶夫碎片运到上诉人林某某处,上诉人收货后,写下收据一张,注明收到被上诉人茶夫片12吨,每吨105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其中预付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7600元,被上诉人经催款未果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诉人林某某尚欠被上诉人吴某某货款人民币7600元;

二、上诉人林某某于2000年12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吴某某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7600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314元,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3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燕

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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