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有關李慨俠事宜

时间:2007-06-12  当事人:   法官:法官張澤祐、法官袁家寧   文号:CACV196/2006

CACV1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351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上訴人)李慨俠事宜

由債權人白沙灣遊艇會有限公司(答辯人)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6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6月12日

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7年1月17日,上訴法庭鄧國楨副庭長命令李慨俠先生須繳存$60,000作為他的上訴的訟費保證金。李先生其後向本庭上訴,要求推翻鄧副庭長之決定。

2.2007年3月28日,本庭聆訊李先生的上訴,於2007年4月2日本庭頒發判決書駁回上訴,又命令李先生須支付債權人的訟費。該上訴乃非正審上訴。

3.其後,李先生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指明就非正審上訴判決,擬上訴人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本庭已考慮了李先生2007年4月11日存檔的誓章。本庭看不到就上訴訟費保證金命令本上訴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有任何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李先生的許可申請。因雙方已同意本申請的訟費應由勝方獲得,本庭命令李先生須支付債權人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鄧富津律師行轉聘黃炎漢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出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事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