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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6-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8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固定职业,住(略),200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东华、“高佬强”、“阿雄”(均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假借购买被害人任昌林经营的“仙人潭”山庄之机,诱骗任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并下药迷昏任后以任强奸妇女为借口勒索其财物。同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梁东华、“高佬强”、“阿雄”诱骗任昌林到九江镇X村与“阿莲”、“肥妹”、“瘦妹”吃饭及假装与任洽谈购买山庄。饭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唱卡拉OK为名带任昌林到九江镇丽景酒店V06房。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假装与任洽谈,期间声称有事与“高佬强”、“阿雄”、“阿莲”先行离开,梁东华则用迷药混进啤酒让任喝下致任昏迷。接着,梁东华与任昌林、“肥妹”、“瘦妹”入住丽景酒店8115房。任清醒后,“肥妹”、“瘦妹”遂以被任、梁二人强奸为借口纠集了“肥佬”及一男青年(均另案处理)前来,“肥佬”等二人持刀威胁并抢去任昌林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然后,“肥佬”以任强奸了其女儿为借口,声称要报警及让任坐牢来要挟任赔偿。随后,“高佬强”假装前来解决,约定由任昌林、梁东华各赔偿人民币(略)元。之后,“高佬强”通知同伙关伟洪(另案处理)前来,由关伟洪假意借人民币(略)元给任昌林和梁东华并当场交给“肥佬”等二人,“肥佬”二人遂携款离去。之后关伟洪要任昌林以其粤J/(略)号牌长安之星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略)。60元)作抵押及写下欠其人民币(略)元的欠条。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搭载任昌林到九江镇君悦酒店,任交给关伟洪人民币(略)元后赎回车辆。被告人分得赃款23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任昌林的报案陈述及辨认李某某的笔录,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是:我打算卖掉自己做饮食生意的“仙人潭”山庄,梁东华介绍李某某购买。2005年7月3、4日左右,李某某等人与我在九江吃饭,后商定李某29万元购买我的山庄。吃完饭,李某去唱歌,于是我们去丽景酒店唱卡拉OK,在场的有李某某、李某拍档“阿雄”及其叫来的两个女青年、李某女朋友及其叫来的两名女青年、梁东华、“阿强”十人。后来李某某与其女朋友及“阿雄”先走了。之后我喝了一杯啤酒就晕倒了,醒来后发现在一客房内,旁边有一全身赤裸的女子,她说我强奸了她,我打算逃走,外面有一女青年拉住门不让我走。这时有一“肥佬”和一男青年闯了进来,“肥佬”抓住我的衣服把我推到墙边,我想反抗但男青年用一把匕首顶住我左腰,还划伤了我的手臂。我不敢反抗,“肥佬”抢走了我的手机和腰包(内有人民币约2190元),并拿走了腰包里的钱。他们说我和梁东华强奸了那两名女青年,要我们赔偿25万元。我要报警,梁东华和随后进来的“阿强”说不要报警,后我们协商赔款数额。“阿强”说他有一朋友关伟洪有现金借给我们,并叫了关过来。最后商定赔偿7万元,我和梁东华各赔(略)元,关出去一会儿后拿了7万元,交给“肥佬”和青年男子,“肥佬”收钱后把手机和腰包(但里面的钱已被抢走)还给我就和男青年走了。后李某某和“阿雄”来了。李某某说就当破财消灾吧。关伟洪叫我写下欠条并用我的车作抵押,梁东华由“阿强”担保不用写欠条。第二天,我筹足款,与胡某某一起把钱交给关伟洪并取回我的汽车。当时我想卖山庄给李某某,就没有报案。后来李某不买了,我也找不到梁东华,觉得被骗了,于是报案。

2。同案人梁东华的供述及辨认作案地点、李某某的笔录。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7月初的一天,我与李某某及其女朋友、“高佬强”、“阿雄”、“肥妹”、“瘦妹”、“阿洪”、“肥佬”及一青年男子将任昌林引至九江镇一酒店内,以其强奸女青年为由勒索了他(略)元,具体分工是:由李某某假扮买主要购买任昌林的“仙人潭”山庄,我和“高佬强”以介绍人身份把任昌林引至九江,“阿雄”扮李某某的手下,李某某的女朋友找来的“肥妹”、“瘦妹”找机会与我和任昌林发生性关系,“肥佬”和男青年假扮“肥妹”、“瘦妹”的父亲和大哥,威胁任昌林要其赔钱,“阿洪”则负责借钱给我和任昌林并要任写下欠条、开走任的面包车作抵押及收取勒索款。其供述作案的具体经过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另外,其在第一次供述时称“肥佬”及男青年曾持刀威胁过任昌林,但之后又述称只是踢了任两脚,没有持刀威胁;其看见任当晚携带的腰包里只有100多元,“肥佬”抢去任的腰包后并没有拿里面的物品;在唱卡拉OK时“阿雄”交给其一包白色药粉让其放在任昌林的酒杯中,其照做了;作案之前曾与“高佬强”、李某某、“阿雄”等人密谋,但密谋时只是要敲诈勒索任昌林,并不是要抢劫。

3。同案人冯庆源(外号“阿雄”、“大婆庆”)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5年6月,区能洪打电话给我说想以捉“黄脚鸡”的办法勒索一鹤山人,我答应了。过了几天,我和李某某、区能洪、“阿牛”、“阿咏”、“高佬”、“广西仔”等人在餐厅吃饭密谋此事,“阿咏”还给了我两包头痛散让我到时放在女子的酒杯中,让女子服药后昏迷,再安排任昌林与其发生性关系,然后说任与“广西仔”迷奸了两女子。之后我们伙同两女子以被害人与女青年发生了性关系为由勒索了他(略)元。其供述的作案经过与李某某、梁东华所述基本一致,并称整件事是区能洪和“阿咏”作主谋,由他们安排分工,赃款也由他们分,其和李某某、“阿牛”每人分得22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对任昌林、梁东华的辨认笔录。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6、7月的一天,“阿雄”叫我假扮制衣厂老板与任昌林商谈购买“仙人潭”山庄,后由“高佬强”和“华仔”把任引到九江,“阿雄”扮作我的手下,“阿莲”扮作我的女朋友,“肥妹”、“瘦妹”扮作陪我们玩,我们先和任昌林在九江大伸渔村吃饭,饭后去唱卡拉OK,我和他假意谈妥购买山庄,之后我就走了。我走后一个小时,任昌林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酒店出了事,一女子说被他强奸,女子的父亲来向他索赔,让我过去,但我拒绝了。凌晨三时多,我过去酒店搭他和“华仔”、“高佬强”走了。第二天,我开车搭任昌林和他的朋友去九江君悦酒店,任将(略)元交给一男子,那人将车钥匙、行车证及一辆面包车交还给任。后“阿雄”给了我2300元。这件事的主谋是区能洪。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7月初的一天,任昌林找我借钱,后又让我陪他去九江。在九江一酒店大堂,我看见他将(略)元交给一男子,那人将任的汽车钥匙、行车证交给任,任就开着自己的汽车回鹤山了。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及未能抓获其他同案人的证明。

7。被害人所写的欠条。

8。被害人的汽车照片。

9。南海丽景酒店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2005年6月28日晚,一名叫“陈志雄”的人入住该酒店8115房。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11。价格鉴定结论书。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要挟的方法勒索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所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证据有:被害人任昌林的报案,抓获经过,上诉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和原审庭审上的供述,同案人梁东华、冯庆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所写的欠条,被害人的汽车照片,南海丽景酒店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要挟的方法勒索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所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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