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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3-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7月5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装载13.94吨货物大货车(车号粤(略)、核载5吨)沿三水区X路由芦苞镇往大塘镇方向行驶至“佳乐”西饼屋路段时,以约30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驾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车头右角碰刮在前方同方向沿非机动车道由黄某乙驾驭载有其儿子胡浚源的二轮摩托车(车号粤(略))车尾左侧,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造成胡浚源倒地后身体被大货车右后轮碾压而当场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在发生事故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3、车辆安全检测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报告;5、法医学鉴定书;6、责任认定书。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诉人黄某甲上诉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未满十二岁的人是不可以坐在摩托车的后面,且上诉人家庭较困难,希望从轻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甲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查,佛公(交)裁[2002]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胡俊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据此,上诉人上诉提出被害人在事故中亦有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审已酌情从轻处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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