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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顺德市雅美家建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2-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华茂装饰商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雅美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美家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X镇容里华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崔某某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双方签订合同采用的是雅美家公司一方提供的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而合同签订地实际上是在哈尔滨市,而不是在顺德市,是雅美家公司的业务员到哈尔滨市推销产品,在崔某某店内签订合同,故本案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本案纠纷依法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地的有关司法部门解决。而该合同亦已明确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东顺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崔某某上诉认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李泽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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