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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0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西洋淀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花某某。

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调解解决了此纠纷为由,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为50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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