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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海门市韩世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34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卢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海门市韩世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世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天补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世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10元减半2755元、保全费152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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