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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海广告有限公司与王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000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银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街道锦江花苑X幢B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孝奎,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本进,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X路星月城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史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银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因与王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银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海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海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银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袁滔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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