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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某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06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Z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根布行业主。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称其于2005年8月4日依法取得了登记号为登字10-2005-F-X号,作品名称为《“圆梦”装饰图案》的作品登记证,并将该美术作品图案用于原告生产的转印花纸和窗帘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印有该图案的窗帘布,侵犯了原告对该图案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支付给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含合理开支),款于2006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89元,财产保全费715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318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592元。其中被告应负担的1592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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