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岑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美乐园小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张成,被上诉人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军,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于200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即2106元,由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陶恒河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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