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与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皖民三终字第000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岑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美乐园小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张成,被上诉人合肥三恩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军,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于200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即2106元,由上诉人合肥通用电子技术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陶恒河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四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