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武,北京市广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鸿远光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联鸿远光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中联鸿远光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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