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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205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巴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苏州市沧浪区学生餐厅个体业主。

原告巴比公司与被告丁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比公司诉称:巴比公司成立于2003年,由“巴比”馒头创始人刘某某先生组建。公司主营产品巴比馒头以皮薄、陷大、肉嫩、汁多的独特口味深受消费者喜爱,在上海及周边地区享有很高的声誉,品牌特许经营专卖店遍布上海及周边城市,巴比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也享有盛名。然而,上海及周边地区不断出现打着“巴比馒头”招牌经营包子、馒头的店铺,这些侵权行为给巴比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带来了极大损害。被告丁某某未经巴比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苏州市沧浪区学生餐厅门头和馒头售卖柜上使用“上海巴比馒头”名称,其行为属擅自使用巴比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巴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某撤除其经营的餐厅门头及馒头售卖柜上的“上海巴比馒头专卖”字样、赔偿巴比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登报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证取证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某某承认在苏州市沧浪区学生餐厅的门头和馒头售卖柜上使用“上海巴比馒头专卖”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巴比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表示歉意;

二、丁某某承诺,今后未经许可不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上海巴比馒头”或“上海巴比包子”的字样;

三、丁某某自愿向巴比公司补偿人民币5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860元,由丁某某承担,巴比公司已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由丁某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直接支付给巴比公司;

五、双方纠纷就此协商了结,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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