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2丁目3番X号。
法定代表人佐久间国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林达刘某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北京林达刘某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银泉,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彦,江苏苏州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与被告苏州大东洋油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于2006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东洋油墨制造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代理审判员吴某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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