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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商洛市商州区吉达鞋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商洛市X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政治委员。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芝粉,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3年9月24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其办公楼前楼一层七间房屋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五年。2008年3月18日,原被告又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3年11月6日。2009年5月7日,被告要求收回房屋。同年9月1日,原告将所承租房屋中的五间房屋腾交被告,双方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11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x元、营业损失x元,退还房租x元,共计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杨某与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2008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杨某将承租商洛市消防支队的七间房屋(其中五间已腾交)腾交给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由商洛市公安消防支队一次性补偿杨某x元。

以上调解内容限2010年2月8日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原、被告各负担627.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传山

审判员卢铁虎

审判员任康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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