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14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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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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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案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被判罪名成立。
2.在審訊時,有三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認罪,而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不認罪,上訴人是當時聆訊時的第三被告人。經審訊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教導所,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3.案情是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和第二被告人,在案發前已經相識數星期,彼此居住在同一屋邨。在案發當日,大約在晚上11:30,控方第一證人與第二被告人和上訴人在案發現場交談時,控方第一證人被一名叫欣姐的女子摑了兩個耳光和踢了一腳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現場,不久後又被傳召回到案發現場,當她到達時,已有一群人在場,當中包括上訴人。當時上訴人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將她的事情告訴別人,跟着控方第一證人便被欣姐毆打,當控方第一證人聽了一個電話之後,又再被欣姐毆打。這時上訴人加入,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臉數下和腳踢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不久,上訴人再次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臉一下和踢她的背部。
4.控方第一證人回家之後便報警,她被送入醫院接受診治。醫生報告診斷她身體多處包括頭部受傷,除了左耳膜破了之外,左額有紅腫,左膝亦有擦傷。
5.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沒有上庭作證。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案件。上訴人和其他同黨一同用暴力對待控方證人。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和分析之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誠實可靠,最終判上訴人入罪。
6.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現年16歲,在2004年已經有同類型的前科,被判接受18個月的感化,因上訴人違反了感化令,在這宗案件兩個月之前,被判入教導所,裁判法官適當地索取了感化官對上訴人的背境和教導所報告之後,認為上訴人應該繼續在教導所接受訓練,因此判上訴人入教導所。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定罪唯一上訴理由是她沒有毆打過控方第一證人。正如本席有提及到上訴人在審訊時是沒有作證,因此沒有她的證供可參考,控方第一證人描述整個過程亦很清楚及準確地指出上訴人是有參與和她參與時的角色。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認錯人,但最終裁判法官經仔細分析案情後,認為本案沒有這情況存在。
8.裁判法官在審訊時,也適當地提醒自己,控方的舉證責任。最後,她認為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個定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作出這個定罪時有任何出錯,而本席認為有足夠的理由來支持這個定罪。
9.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亦適當地考慮到上訴人只有16歲,但她已經在2004年犯有同類型的案件,而法庭已經給她一次機會接受感化,但她違反感化令,才被改判入教導所。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參照上訴人本身的行為,本席認為上訴人不適宜判她所提議及願意接受的社會服務令或更新中心的判罰。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為上訴人將來設想,才判她入教導所。本席認為這是適當的刑罰。有關上訴人在刑罰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
11.因此,今天有關上訴人的定罪和刑罰方面的上訴一併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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