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7-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宜民一终字第0008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葛洲坝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平,宜昌市夜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06)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江,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喻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离婚时被告自愿每月付给原告500元生活费,至原告不要为止。200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书写一份借条,内容为“周某某今找杨某借了(略)元整,于2006年4月1日还清,每月付给500元”。同年10月23日又借款(略)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某伙同一陌生女子假借原告杨某的名义申请撤诉并索要借条原件。审判人员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欺诈行为进行训诫,并责令周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书面检讨。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的主张,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杨某借款(略)元。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钱,给其出具借条是被上诉人怕上诉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付给被上诉人500元生活费而逼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杨某持上诉人周某某于2005年7月6日、2005年10月23日给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依法向上诉人周某某主张权利。其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05年7月6日给被上诉人杨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事实。因该借条上第二项载明“于2006年4月1日还清”,第三项载明“每个月付给500元”。该内容相互矛盾。上诉人周某某上诉称2005年7月6日的借条中的第三项的内容是指其每个月向被上诉人杨某付生活费500元,由于被上诉人杨某怕上诉人周某某不履行2005年6月27日离婚协议而要其出具的借5万元的借条,并未真实发生借款。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的该说法符合情理。因2005年6月27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杨某尚有3.6万元债务清偿。况且被上诉人杨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出借5万元的事实和出借5万元的来源。在被上诉人杨某还需要上诉人周某某给付生活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杨某又出借给上诉人周某某5万元,该张借条借款的真实性不足采信。上诉人周某某2005年10月23日给被上诉人杨某出具借款(略)元的借条,尽管其否认向被上诉人杨某真实借款(略)元,但上诉人周某某承认该张借条,是因离婚协议中约定家具、电器归被上诉人杨某所有而折价(略)元出具的借条。故上诉人周某某于2005年10月23日给被上诉人杨某出具借款(略)元的借条,应予认定。因此,上诉人周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葛洲坝人民法院(2006)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上诉人杨某借款(略)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351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510元,被上诉人杨某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51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1700元负担,被上诉人杨某负担18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某先

审判员郑文堂

代理审判员李翔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商艳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