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江某某相邻纠纷案

时间:2007-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98号

江某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3年1O月25日生,汉族,江某信丰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晓燕,江某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又名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某信丰人,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相邻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7)信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本着节约土地、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在建筑房屋前自愿达成共建一条房屋基础大脚的协议。约定该基础大脚位于原、被告双方宅基边界处(南、北相邻),原、被告各自浇捣自己的房屋,水泥地脚箍各自彻筑。基础大脚所需费用资金由原、被告共同分摊,被告最迟必须在自己的房屋动工之前把被告应分摊的资金费用全部补回给原告方(以收据为凭),否则被告不能在共建基础上建筑房屋及其它任何设施。协议签订后,原告对基础大脚进行施工,其中:被告应分摊共建基础大脚的工资836.5l÷2=418.25元;材料费l324.04元÷2=662.02元,二项合计1080.28元。

原告建房时在北侧即靠被告15.35米内每层开窗户三个,即由东往西4.85米、10.65米,约15米处各开窗户一个。约在16米处安装了一根下水管。

被告于1996年11月2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当时经济比较困难,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去建筑。2003年11月17日,被告向村镇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呈报至县建设局,该局于2006年9月5日做了“因建房位子根据信丰县城市总体规划第三轮修编成果,该位置为沿江某化用地,建房不符合规划要求,因此无法批准你们的建房申请。”的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199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共建一条7.6米基础大脚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基础完工后原告已将工程预(决)算表、7.2米共同基础工资表提供给了被告,在另一张结帐单上被告签署了同意付7.2米大脚工资的意见。被告在庭审中也提供了一张自己对7.2米大脚用料的立方数量丈量情况,但是其中红砖数量、沙石、水泥数量、价格均不明确,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比较明确,对7.2米大脚工资被告也认可,故原告提供的基础大脚费用结算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子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合理合法的,目前该地块尚未经过批准,也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原、被告在一起建房本应和睦相处,互相礼让。另被告对原告天面下水管道的排水没有造成影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84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江某某应给付原告王某某共建7.2米基础大脚费用人民币1080.28元,限判决生效后1O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23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280元。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信丰县人民法院(2007)信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不准在上诉人北侧(除东端7.6米外)一米内砌墙建房,以保障上诉人房屋正常通风、采光和责令被上诉人将擅自堵截的排水设施修复,以保证上诉人正常排水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所有有关涉及房屋不动产的相邻纠纷均属于房屋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受诉管辖范围。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给予改判。二、被上诉人违反与上诉人之间的相邻建房协议,其所建房屋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房屋通风、采光权,并且被上诉人的墙砌在上诉人的墙基足上,大大加重了上诉人基足的承受压力。原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属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江某某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七张照片,以证明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采光、通风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与其相邻的墙根本不能开窗,不存在侵犯上诉人的采光、通风权。结合现场看,上诉人建房时已在靠南面留空采光、通风,根据双方当时共建基脚的协议看,双方相邻的墙是不能开窗的,故上诉人又在与被上诉人相邻的墙开窗欠妥,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了共建一条房屋基础大脚的协议。依据双方协议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共建基础大脚的费用,在共建的基础大脚建好后,被上诉人没及时支付这部分费用是不对的,应承担及时清偿的责任。根据双方建房的位置及相邻各方的实际看,该地段的其他房屋相邻各方的侧墙是紧紧相连的,基本没有在相邻的侧墙开窗,各方房屋的采光、通风都是利用东西方向及院内留空的方式。且从双方订立的共建基础大脚的协议看,双方对相邻墙不开窗也是有共识的。上诉人在建房时在与被上诉人相邻的墙体开窗是不妥的,故上诉人要求责令被上诉人不准在上诉人北侧(除东端7.6米外)一米内砌墙建房,以保障上诉人房屋正常通风、采光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将擅自堵截的排水设施以及被上诉人的墙砌在上诉人的墙基足上,大大加重了上诉人基足的承受压力,而要求修复的请求,因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军

代理审判员郭海平

代理审判员陈正

二○○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宋玉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