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梓林,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狮山大道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家秋,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罗某某、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某某认为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原审仅对部分赔偿款项处以双重赔偿,判决错误。而上诉人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审支持罗某某部分款项双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均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罗某某工伤赔偿款(略).95元及仲裁费7105元,以上共计(略).95元,该款由上诉人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分两期汇入被上诉人罗某某的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朝阳支行;户名:罗某某;账号:(略))。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期(略)元于200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汇付;第二期(略).95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汇付。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被上诉人罗某某均可申请执行所有余款。此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再追究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达洋宠物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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