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利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利惠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桥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南京国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三牌楼新门口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杭州利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利惠公司)、嘉兴市利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利惠公司)因与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南京国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杭州利惠公司、嘉兴利惠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利惠公司、嘉兴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利惠公司、嘉兴利惠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5元,由杭州利惠公司、嘉兴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龙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红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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