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甲抢劫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3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初中文化,修车铺电焊工,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巷X号二楼一出租屋同钟某某聊天时,因大声说话影响租住该出租屋一楼的覃某某休息,覃某某便到二楼让任某甲说话小声点,被告人任某甲与覃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撞,后任某甲离开现场。离开现场时,任某甲发现右手肘关节移位,便到医院治疗。当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携带一把菜刀窜到上述覃某某的出租屋,将房门反锁,要求覃某某赔偿2000元人民币医药费,并用菜刀拍打覃某某的面部、头部等部位,覃某某说没有钱,只能出去借钱,被告人任某甲不许覃某某出去,并用刀指着覃某某的女朋友李燕平,要她交出钱和手机,李燕平将衣服口袋内的47.7元人民币交给任某甲。被告人任某甲继续在房间内的桌子抽屉翻找东西,并威胁李燕平拿出手机,否则就要三条人命。在被告人任某甲翻找财物过程中,覃某某抢过任某甲携带的菜刀将任某甲砍伤,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任某甲抓获并送其至杏坛医院接受治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顺德区X镇X巷X号出租屋持刀对覃某某及李燕平实施抢劫,覃某某抢回刀将任某甲砍伤,任某甲在现场被抓获,公安人员随后送其至杏坛医院接受治疗。

2、被害人覃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5月3日下午约3时许,覃某某和其女朋友李燕平在顺德区X镇X巷X号出租屋一楼坐,二楼的租客钟某某的老乡任某甲来了,声音很吵,其就到二楼让他们声音小点,任某甲和覃某起来,两人发生争执,覃某很大力的推了任某甲几下,后来被双方的人拉开。到晚上7、8点钟,任某甲一脚踢开被害人覃某某的房间门,拿着菜刀进入房间,并将房门关上,任某甲冲到床边,用刀架在覃某脖子上,覃某他想怎么样,任某甲就用刀背砍了覃某脸等部位几刀,然后拉覃某头发,用右手打覃某四五拳和几巴掌,还打了胸口几拳。覃某问任某怎样,任某要覃某两千块钱给他,覃某没有,要向老乡借,但任某准覃某去,叫覃某在床上不要动。然后拿刀到李燕平身边,用刀按在李的脖子上,叫李燕平拿手机和钱出来,李从身上拿出几十元放在床上,任某钱放在裤袋,并将床边的两个木箱和一个抽屉打开,但没有东西可以拿,有一个抽屉锁着,任某甲让李打开抽屉并翻查,但没拿走东西,后来任某刀放在靠床的抽屉上,覃某状就拿起那把刀砍了任某部两刀,任某过来抓住覃某发,覃某了一把弹簧刀叫任某要再打,这时任某甲的哥哥和钟某某来了,将任某住,后来警察就来了。被害人覃某某并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任某甲就是在其出租屋将他斩伤并抢走李燕平几十元人民币的男子。另,对被告人任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照片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李燕平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5月3日19时许,一四川人将被害人李燕平、覃某某的房门踢开后,左手拿着刀进屋,用刀按着覃某某的脖子并用刀拍打他的脸,李燕平就从床上下来,那四川人叫吴某也进屋,然后用桌子把门顶住,这时李燕平发现覃某某的脸上和脖子上都有血,覃某某问四川人想怎么样,他说要钱,还要把手机全部拿出来。后那四川人用刀顶住李燕平的喉咙让李拿钱,李只好把裤子口袋内的钱拿出来放在床边,那四川人便拿起来数,数完后放到自己的口袋,然后要李等拿手机,并翻抄桌子,但都没有找到财物,遂再威胁李拿手机,说不拿就要李等三条人命,后来有人敲门,吴某去开门,那四川人关了厅门后继续用刀按在覃某某的脖子上让他在一分钟某内拿1000元,否则要覃某命。李就趁四川人不注意时打开门出去报案,屋外的几个人就进屋,李再次进屋时那四川人还在大吵大闹。被害人李燕平并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任某甲就是在其出租屋对她和覃某某实施抢劫的四川男子。另,对被告人任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被抢劫的人民币照片进行了指认。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辩解及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任某甲供述的起因同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2006年5月3日19时许,其携带菜刀进入覃某某的屋内,用刀拍打覃某面部、头部和脖子,威胁让覃某偿2000元的医药费,覃某某的女朋友从身上拿出40多元钱给他,说没其他钱物,任某甲便打开抽屉翻看,后来被覃某某抢过刀将任某伤。任某甲并对作案工具照片、被抢劫的人民币照片、作案地点照片进行了指认。

5、证人吴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任某甲和钟某某在吴某他们的出租屋聊天,声音很大,住楼下的覃某某就上楼劝任某甲不要这样,但任某甲反而骂覃某某,两人争吵并拉扯,后被钟某某拉开。到19时许,任某甲手持一把菜刀在屋外叫门,逼着吴某开大门,后来又持刀进入覃某某的房间,用刀拍打覃某某,吴某看到覃某头部和手部均有流血,任某着又用刀指着李燕平叫她将钱和手机拿出来,李燕平遂将口袋里的钱取出来放在床上,任某甲数完钱后又在抽屉找东西,后来钟某某等人敲门,吴某出去后任某甲就将门反锁。吴某并证实任某甲要钱时说其到医院治疗手花了1000多元,覃某某说出去取钱给他,但任某甲用力推覃某某,说不让他出去,任某甲还说搞出三条人命他也不怕。吴某并从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任某甲。

6、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钟某某陈述事情的起因同证人吴某某证言基本一致。钟某证实任某甲和一广西人覃某某推打后任某甲右手肘关节错位,并到杏坛医院治疗。当日19时许,任某甲给他打电话问覃某某住哪个房间,说要抄他的家,钟某赶回来,发现任某甲在覃某某的房间和覃某床上扭打,钟某看到覃某某的脸上和手上有刀伤。任某甲背上有伤。

7、证人任某乙(系任某甲的哥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20时,任某甲在家中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冲出屋,任某乙便跟着他追,后追至杏坛镇X巷X号,因该出租屋的大门被关无法进屋,等门开后进屋看见一个男子用刀砍任某甲,两人在大声争吵,任某乙便和钟某某制止两人。证人并证实那名男子有受伤,脸部、肩部、脖子上有血。另,证人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任某甲回家说手肩疼痛,遂送他到杏坛医院治疗,后证人看见钟某某,钟某他转述了任某甲和别人发生争执的事情经过。同时证人任某乙证实,任某甲在杏坛医院治疗时,公安人员在任某甲身上起获了47.7元人民币。

8、证人任某春(系任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6时许,任某甲右手关节被人弄伤,任某春便陪他到杏坛医院治疗,当时花了185.50元的医药费。

9、任某甲受伤后的相关诊疗、收费单据证明,任某甲右手关节受伤后,在杏坛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85.50元。

10、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两份:证明公安人员扣押了不锈钢菜刀一把;而在任某甲身上起获的人民币47.7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李燕平。

11、被告人任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任某甲于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在(略)等户籍、身份情况。

12、法医检验证明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覃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并已告知被告人任某甲。

13、现查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顺德区X镇X巷X号等现场相关情况。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被告人任某甲的犯罪系事出有因,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及其亦被覃某某砍伤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人任某甲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甲法制观念淡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系民事纠纷引发,且上诉人任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任某甲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经查,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上诉人任某甲在纠纷中手臂确实受伤花医疗费185.5元,其行为虽具有非法索债的成分,但其持械闯入被害人出租屋,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索要2000元医疗费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索要医疗费的意义范畴,且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韩克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