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0.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0  当事人:   法官:吳國聖   文号:97年度聲字第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人事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

供新臺幣7萬元整為擔保,並經本院以92年度存字第109號提存事件

提存後,聲請本院92年度執全字第9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嗣因聲請人

經92年度簡上字第58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敗訴在案,已無假扣押之

必要,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在案。訴訟終結,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中和大華郵局983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

使權利,惟相對人均未行使任何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二份、民事裁定一份、提存

書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聯一份、撤銷假扣押裁定一份、撤銷假扣押

裁定聲請狀一份(均影本)。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裁全字第12

5號民事裁定、92年度存字第109號提存卷、92年度苗簡字第188號

卷、92年度簡上字第58號卷、96年度裁全聲字第81號卷查明屬實,且

相對人未於催告期間內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