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9.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9  当事人:   法官:吳國聖   文号:97年度聲字第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金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07號民事裁定,曾提某擔保金新臺幣281,00

0元為假扣押執行之擔保,並經本院以96年度存字第489號提某事件

提某。嗣後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判決聲請

人敗訴,是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臺中民權路郵局第

348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今未見相對人有任何訴訟主

張,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

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

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最高法院80年臺抗字第41

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固據提某民事裁定、提某、國庫收據、判決書、

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均影本)等

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707號卷、96年度存字第48

9號提某卷、96年度訴字第175號卷、97年度裁全聲字第8號卷查明

無誤。惟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相對人係於97年2

月5日收受,而相對人已於9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某民事支付命令聲

請狀,向聲請人請求賠償遭假扣押之損害,本院亦依相對人聲請核發

97年度促字第1447號支付命令,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支付命令各

1份附於本院97年度促字第1447號卷可佐,相對人既已於20日期限內

行使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即與前揭法定要件有

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某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