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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被告朱某甲、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杰,系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袁斌,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朱某甲、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昆、孙丽平、李爱琴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杰、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告邓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袁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09年5月24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原告骑电动三轮车行至开封市金明广场东南角时与朱某甲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摔伤,朱某甲自认是他的责任,朱某甲开车将原告送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治疗,并报保险公司和事故科。随后朱某甲支付拍片费310元及住院费500元,此后住院的3个月,朱某甲再没有支付过住院费用。经查明,朱某甲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挂靠于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为豫x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豫x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朱某甲、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8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计1960元、护理费3307元、误工费3307元、伤残赔偿补助费x元、司法鉴定费600元,共计x.7元。

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当时伤的并不重,且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原告应负50%的责任。

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朱某甲的答辩意见。我公司与车主邓某某属于租赁关系,只应在收取服务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往的案例中全部都是按租赁关系赔付的。

被告邓某某辩称,同意被告朱某甲的答辩意见,另认为与被告朱某甲签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被告朱某甲承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原告白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诊断及出院证明,证明原告的受伤情况及住院的天数;2、医疗票据5张、每日清单X组及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3、证明2份,证明原告的护理及误工情况;4、事故证明1份,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5、司法鉴定书1份,证明伤残等级;6、证人证言5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7、原告户口本1份,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

经庭审质证,被告朱某甲对证据1、2、4、5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应出示其工资表、单位扣发工资证明。对证据6,除陈新外,其余证人均不在现场,都是事故发生后去的,并不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关于我承担全责的话确实说过,具体该怎样承担事故责任则由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对证据7,无异议。

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质证意见同被告朱某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证据1、2、4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没有扣发工资的证明,病历中也没有说需要专业人护理。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29日做的鉴定,30日才出院,即没有治疗终结就开始做鉴定。对证据6,由法院依法认定。对证据7,无异议。

被告朱某甲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证保险单(抄本)1份,证明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

经庭审质证,原告白某某及其他被告对此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4、7,因被告均无异议,且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均没有单位的扣发工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因证人均未到庭,且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5月24日13时15分,在开封市金明广场东南角,被告朱某甲驾驶的邓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与原告白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白某某腰椎1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撤离了现场,且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故发生地亦无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原告白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8天,共花去医疗费4831.7元。后经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级伤残,花去司法鉴定费600元。现原告白某某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朱某甲、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白某某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4831.7元:有医疗费票据为证。

2、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原告住院共98天,按每天10元计算。

3、营养费980元:原告住院共98天,按每天10元计算。

4、误工费及护理费均为3307元:原告的误工时间为受伤至定残的前一天即为96天,其护理时间为原告住院时间98天,计算标准为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则误工费为3504元,护理费为3577元,而原告白某某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均为33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

5、残疾补偿金x元:因原告白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计算20年的10%。故原告白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x元。

6、鉴定费600元:有票据为证。

以上1-6项,合计x.7元。

另查明,被告朱某甲已支付原告白某某810元。被告朱某甲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挂靠于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邓某某为豫x号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豫x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7日。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其中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慰抚金。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甲驾车与原告白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白某某受伤,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撤离了现场,且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故双方当事人又相互指责对方有违法过错行为导致了此事故,因此事故发生地无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根据庭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白某某负20%的事故责任,被告朱某甲负80%的事故责任。因此被告朱某甲对原告白某某所受损失应负80%赔偿责任。被告邓某某系肇事车辆豫x出租车的车主,故被告邓某某应在被告朱某甲应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朱某甲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挂靠于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故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豫x号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本院依法确认的原告的医疗费4831.7元、营养费98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3307元、护理费3307元,共计x.7元,均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鉴定费600元,由原告白某某和被告朱某甲按事故责任承担,因本院酌定被告朱某甲负80%的事故责任,故被告朱某甲应支付原告的鉴定费为480元。因被告朱某甲已支付原告白某某810元,已超过了被告朱某甲应支付原告鉴定费480元,故被告朱某甲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朱某甲已经承担了应负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邓某某和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X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白某某x.7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朱某甲、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及邓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朱某甲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双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昆

审判员孙丽平

审判员李爱琴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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