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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唐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17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X镇瓦窑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汩罗市清云石膏板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光利,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彬华家居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唐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孔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定波、柳春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利,被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唐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征收计1500元,由原告湖南福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吴定波

审判员柳春龙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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