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与赵某乙、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蚌民一再终字第20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一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66年8月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1974年5月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出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赵某乙丈夫;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孟某,固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赵某乙、王某某与赵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经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甲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30日作出(2004)蚌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03)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2004)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乙、王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9日向我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依法将该案交由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固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义,被上诉人赵某乙、王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孟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2003)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2002年11月1日10时许,赵某甲驾驶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与另外两名驾驶员同行从灵璧(县)拉石子去九湾,被告的车在从北向南第3辆(行驶),当车行驶至固镇县X乡境内87KM+400M处时,原告王某某驾驶一辆无证无号牌宗申摩托车载着原告赵某乙,从沱河到宋店亦行驶至此处,在被告赵某甲车前减速欲右转弯时,所骑摩托车被被告所驾驶车辆撞倒,致两原告受伤,摩托车严重损害。两原告遂被送往固镇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原告赵某乙住院38天,于2002年12月7日出院,王某某住院14天,于2002年11月14日出院。两原告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赵某乙颅脑严重受伤,左枕骨折伴左枕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顶硬膜下出血,属重伤,已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右大腿贯通伤,大腿多束肌肉断裂,大腿皮肤创口累计长达28。5CM,属轻伤。王某某所驾驶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车损为1303元。事故发生后,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赵某乙无责任。赵某甲不服,依法向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另查,事故发生后,赵某甲付出8000元,现已在原告手中。据此判决:一、被告赵某甲赔偿原告赵某乙医疗费x.90元、误工费296元、护理费596元、生活补助费37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伤残补助费7803.60元,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用7902.40元、误工费112元、护理费112元、法医鉴定费100元、摩托车车损1303元、鉴定费100元,合计x.90元的80%即x.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000元,被告赵某甲还应赔偿两原告各项费用x。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7元,实际支出费用761元,合计3298元,两原告负担1748元,被告赵某甲负担1550元。

原审法院(2004)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1日上午,原告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载赵某乙从沱河驶往宋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2年11月13日,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为“2002年11月1日10时许,赵某甲驾驶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从灵璧拉石子去九湾,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到宋店乡五里时,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带赵某乙从沱河到宋店,王某某的摩托车超过赵某甲的车,王某某在前,赵某甲在后,同方向行驶到87km+400m处时,王某某减速准备拐弯去宋店,赵某甲与王某某两车相撞,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王某某、赵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赵某乙无责任。被告赵某甲不服,依法向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2003年1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蚌公交管[2002]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的责任认定。2003年6月18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固镇县交警大队委托,要求对两车是否接触作出科学鉴定,同年6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蚌公交痕字[200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书,该痕迹检验鉴定书中载明的检验情况为:“(一)赵某甲驾驶的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车体为蓝色,前保险杠为黑色,全车已喷漆,如果有痕迹已被修复。……”,结论是赵某甲驾驶的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有接触。事发当日,两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均在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被告赵某甲付出8000元,原告得到款8000元。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两原告赵某乙、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赵某甲赔偿其身体受到伤害治疗所花的医药费及摩托车车损等费用合计x元,其应对该伤害系被告赵某甲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原告提供的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告不予认可,对此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痕迹检验鉴定书是在事故发生七个多月后作出的,虽然结论是赵某甲驾驶的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有接触,但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痕迹检验鉴定书内容客观真实,且足以反映事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故对该痕迹检验鉴定书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针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对两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系被告造成无法确认,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原告赵某乙、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7元,实际支出费用761元,合计3298元,由原告赵某乙、王某某负担。

原审法院(2005)固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2002年11月1日10时许,赵某甲驾驶皖NJ31/x号变型运输车与本村赵某振、孙德富驾驶的另外两辆运输车从灵璧运石子去固镇县X乡(赵某甲的车行驶在最后)。当车行至离固镇县宋店几十米时,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宗申”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赵某乙,从后面超在赵某甲的车前行驶。王某某驾车行至往宋店去的路口减速向西拐时,被后面赵某甲驾驶的运输车的前保险杠右侧撞倒,赵某乙被摔出几米远,王某某摔倒在摩托车上。后宋店派出所的人员赶到现场把赵某甲控制起来,用车将受伤的赵某乙、王某某送到固镇县医院抢救治疗,并向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接报后,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李敬月、吴献永等即赶到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并对现场、肇事车辆、撞倒的摩托车等进行拍照,后将赵某甲及肇事的运输车带到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赵某甲在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间,趁看管人员不注意逃跑,于2003年2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赵某乙受伤后在固镇县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用去医药费人民币x.90元。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赵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为十级。王某某在固镇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用去医药费人民币7921.50元,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在赵某乙、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赵某甲的亲属给付人民币8000元。2002年11月13日,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一、赵某甲的违章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二、王某某的违章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三、赵某乙无责任。赵某甲不服此认定书,依法向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2003年1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维持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决定。2003年2月18日,固镇县价格认证(鉴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宗申”175-2摩托车损失总额人民币1303元。原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赵某乙、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伤,摩托车受损,赵某甲、王某某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某乙、王某某在固镇县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以及鉴定费、摩托车车损费、赵某乙的伤残补助费,赵某甲应按其应负的责任承担。赵某乙、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撤销(2004)固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赵某甲赔偿赵某乙医疗费x.90元、误工费296元、护理费596元、生活补助费37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伤残补助费7803.60元,计x.5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7902.40元、误工费112元、护理费112元、生活补助费14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车损鉴定费100元、摩托车车损费1303元,计9769.40元,两人合计人民币x.90元的80%,即人民币x.32元。扣除赵某甲已支付人民币8000元,赵某甲还应赔偿赵某乙、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赵某乙、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7元,实际支出费用761元,合计3298元,赵某乙、王某某负担1748元,赵某甲负担1550元。

赵某甲上诉认为,其农用运输车是绝对不可能与被上诉人的摩托车相接触的,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均属违法认定,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法院(2005)固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并由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滥诉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案经开庭审理并经本院审查,固镇县人民法院(2005)固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2003年6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蚌公交痕字[2003]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书是赵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否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