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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遂平县邮政局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遂平县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遂平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亚,被上诉人宋某某、杨某某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宋某某、杨某某系遂平县邮政局退休职工。1993年8月3日,根据国家房改政策,两人以3524.6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单位位于Hp阳镇X街的房改房三间(建筑面积82.63),1999年8月16日,在两人补交房改差价款880元后,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宋某某、杨某某颁发了遂Hp字第x号房权证。2004年8月22日,遂平县城区用地和建设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对该宗土地84.43进行用地调查登记时,以出让方式确权给宋某某、杨某某,出让年限为10年。在两人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绘图、证书费等费用2054.8元后,遂平县人民政府为宋某某、杨某某颁发了遂国用(2005)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该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面积84.83,使用日期至2006年11月。2006年11月23日,两人又交纳土地出让金848元。2009年2月,宋某某、杨某某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由申请在该宗土地上翻建房屋,并报请遂平县Hp阳镇人民政府、镇X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等有关单位审批后,在该宗土地上翻建成三间三层楼房。1999年7月5日,遂平县人民政府为遂平县邮政局颁发了遂国用(99)字第23-02-07-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该宗土地座落在新市场西侧邮政局家属院,地号028,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面积677.33。该宗土地包括讼争的土地在内。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杨某某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本单位房改房,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对房改房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享有该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宋某某、杨某某的土地使用证虽然载明土地使用权期间至2006年11月,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宋某某、杨某某在该土地上翻建住房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遂平县邮政局诉称二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拆除宋某某、杨某某所建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遂平县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遂平县邮政局负担。

遂平县邮政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范围包括两被上诉人使用的土地,两被上诉人在该土地上建房对上诉人造成了妨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违背法律规定。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宋某某、杨某某答辩称,其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本单位的房改房,后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对房改房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在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翻建改造住房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没有侵害上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某某、杨某某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本单位的房改房,后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依法取得了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虽然载明土地使用期间至2006年11月,但两人于当年11月23日续交了土地出让金,该土地使用证目前仍然有效。虽然上诉人遂平县邮政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范围包括该案讼争的土地在内,但是两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时间在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颁发之后,且两被上诉人在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翻建房屋又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其建房行为合法。遂平县邮政局上诉称宋某某、杨某某建房行为妨害其合法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遂平县邮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时锐

代理审判员刘东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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