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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辩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某阳市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某职务便利,在上报2005年风沙源生态治理造林占地时,指使某村村委副主任某某丙分别以张某丙、陈某甲和陈某甲哥哥陈某乙的家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虚列名单共虚报造林面积120.3亩。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上述手段骗取2005年至2007年共计3年的国家造林占地补偿款x.8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贪污数额持有异议,并辩称贪污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村务支出。

辩护人刘某辩称,贪污所得的造林占地补偿款中用于村务支出的部分,应当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另辩方证人张三出庭作证,证明陈某甲曾代表村委支付给张玉柱修路款3万元;樊某出庭作证,证明陈某甲曾购买其一台价值7千元水泵。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担任某阳市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某职务便利,在上报2005年风沙源生态治理造林占地时,指使某村村委副主任某某丙分别以张某丙、陈某乙等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虚列名单,共虚报造林面积120.3亩。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上述手段骗取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国家造林占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任某文件二份(广文[2000]X号、广文[2008]X号),证明了陈某甲自2000年7月10日至今担任某村支部书记的事实。

2、书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郑州市风沙源生态治理及嵩山山脉水源涵养造林工程建设的通知》(郑政文[2003]X号),证明了风沙源造林占地补偿相关工作系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明了如下事实:①陈某甲指使张某丙虚报造林面积120.3亩,骗领三年风沙源造林占地补偿款;②陈某甲持有120.3亩造林占地补偿款存折;③陈某甲已将虚报的造林占地补偿款全部取出;④虚报的造林占地补偿款由陈某甲本人到银行取出,取钱时一部分签的存折户主姓名,一部分签的陈某甲的姓名;⑤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某村林地、荒地进行重新测量之后,虚报的120.3亩林地没有统计上,相应补偿款从此停止发放。

4、证人张某丙证言,印证了陈某甲让其虚报造林面积120.3亩,骗领造林占地补偿款的事实,以及发放补偿款的存折由陈某甲领回的事实。

5、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了如下事实:①风沙源造林占地补偿款按一户一折发放,村委财务没有对该补偿款发放情况做账;②某村村委所欠陈某甲的钱,在村委账上都有记录,截止2003年底欠陈某甲4万余元。

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了其子王某没有领取风沙源造林占地补偿款存折的事实;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了其妻唐某某没有领取过补偿款存折的事实;证人张某己、张某庚、任某某证言,均证明了陈某甲没有给过他们补偿款的存折,取款凭条上的签名非他们本人签名。上述证人证言,均印证了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姓名骗领补偿款的事实。

7、书证《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造林占地补偿费发放表》,证明了陈某甲虚报造林面积120.3亩所对应的补偿费,三年共计x.80元的事实。

8、证人张某辛证言,证明了陈某甲从广武镇风沙办领取某村补偿款存折的事实。

9、书证《收据》,印证了陈某甲领取某村补偿款存折的事实。

10、中国邮政储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取出补偿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数据,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用于村务支出的钱款应当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称用于村务支出的钱款系贪污所得赃款,又因被告人陈某甲在领取虚报的补偿款并占为己有后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贪污所得赃款的用途与其本人办理集体事务所支付款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其辩解、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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