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显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门传媒)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显电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中显电子、宅门传媒签订一份《室内全彩LED显示系统合同书》。合同约定:中显电子为宅门传媒安装室内P10全彩LED显示系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交货;工程价款x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6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再付另外的40%;关于售后服务合同约定:显示屏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免费上门服务,终身维修,保修期后的维修只收成本费。合同签订后,中显电子按照合同约定为宅门传媒安装了显示系统。宅门传媒2008年5月27日付款x元,10月30日付款x元,2009年1月6日付款x元,2月2日付款x元。经中显电子催要,2009年6月20日,宅门传媒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所欠大屏幕款x元,计划于2009年6月30日左右支付完毕。之后,宅门传媒于2009年9月7日又付款5000元。因余款x元宅门传媒未兑现还款计划,中显电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宅门传媒立即支付中显电子工程款x元,利息65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宅门传媒负担。宅门传媒应诉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中显电子修理或更换室内P10全彩LED显示屏;2、本案诉讼费由中显电子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宅门传媒逾期付款自2008年4月23日(约定的付款之日)至2009年11月4日,分段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6542.8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显电子、宅门传媒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室内全彩LED显示系统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显电子履行了安装义务,宅门传媒却未按合同约定,也未按其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中显电子全部工程款,宅门传媒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显电子要求宅门传媒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542.8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宅门传媒称,中显电子制作安装的显示屏有质量问题,其提交的显示屏开机画面照片,来源无法确定,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宅门传媒要求中显电子修理或更换显示屏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河南中显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利息6542.8元(利息自2008年5月27日至2009年11月4日分段计算);二、驳回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宅门传媒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宅门传媒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了违约与事实不符,安装不久,显示屏即出现质量问题,多次要求修理,中显电子置之不理,中显电子构成违约;2、一审法院认定应当支付自2008月5月27日至2009年11月4日工程款的利息6542.8元是错误的,合同中未约定,即使计算利息,也应从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最后期限2009年6月30日开始。请求撤销(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宅门传媒主张显示屏有质量问题,证据不力。宅门传媒未按合同及还款承诺书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显电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正当。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叶志坚(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