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x),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X号(8,x,x,x)。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利,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辉,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其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第x号、第x号、第x号“鳄鱼”商标。2006年5月25日被告向境外出口的侵犯原告鳄鱼图形商标及x文字商标专用权的针织T恤50,880件被上海海关查扣,价值167,904美元。7月7日,上海海关对上述货物予以扣留。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号、第x号、第x号“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4,99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0元,由被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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