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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威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时间:2006-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海法强字第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强字第X号

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北二环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国栋,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宝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福楼XB室。

委托代理人陈柚木,上海市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上海宝威船务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交付编号为x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一份及编号为x的报关单一套。本院受理后,请求人于2006年3月15日以被请求人自愿履行给付义务,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慈溪红叶密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康维奇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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