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华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严浦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9.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69。63元,由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代理审判员黄文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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