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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华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华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严浦队。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9.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69。63元,由上诉人上海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代理审判员黄文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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