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301-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甲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徐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金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卢湾区人民法院(2005)卢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金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金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3元减半5,346。5元由上诉人上海金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柏良
代理审判员沈洁
代理审判员叶振军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正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