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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0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伟忠,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2元,由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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