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伟忠,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2元,由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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