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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与昆明市味精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一初字第228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住所地:昆明市螺蛳湾X-X号院。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中心总经理。

被告:昆明市味精厂住所地:昆明市螺蛳湾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诉被告昆明市味精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昆明金湾日用工业品交易中心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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