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某窝藏、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7-0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平刑初字第9号

(略)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平谷区看守所。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刘某、见某某(均另案处理)从华阳服装厂盗窃的蓝布2捆藏匿于家中。经鉴定,2捆蓝布价值人民币2310元。

2.200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驾驶松花江牌面包车伙同刘某、崔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将三人由华阳服装厂盗窃的6捆“x”布匹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平谷区X镇“彩凤布店”老板陈某某,经鉴定该6捆布共价值人民币x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06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赃物均已起获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乔某某、杨某某、刘某、陈某某、见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退物证明、涉案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预缴罚金,故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3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白长祥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苗京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