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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4-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留刑初字第6号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汶某某,又名汶某刚,男,生于1977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略)。2006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留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陕西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留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汶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汶某某驾驶陕西x号农用三轮车由宝鸡驶向汉中,当日晨7时许,该车行至316国道x+750m处公路时,因占线行驶与相向行驶的金某某所驾驶的陕x二轮摩托车相撞,当场将金某某撞翻到公路坎下,事发后,被告人汶某某停车检查了自己的车辆,见损伤情况不大,便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报警并将其截获。经法医鉴定,金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经认定,汶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次要责任。据此,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事发那天听见“砰”的声音,下车查看,见后面有一辆车子,旁边站的有人,认为人没事才离开的现场。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被告人汶某某得知被害人受伤后返回,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看护治疗,还积极支付医疗费x元,在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汶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且被害人金某某无证驾驶也有过错,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汶某某的处罚,对其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汶某某驾驶陕西x号农用三轮车由宝鸡驶向汉中,当日晨7时许,该车行至316国道x+750m处公路时,因占线行驶与相向行驶的金某某所驾驶的陕x二轮摩托车相撞,当场将金某某撞倒公路边地里。事发后,被告人汶某某停车检查了自己的车辆,见损伤情况不大,便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报警并将其截获。经法医鉴定,金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经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汶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次要责任。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被告人汶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9万元,并已支付大部分费用,其余分期给付。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他无证驾驶摩托车从勉县X路出售馒头,走到马道镇附近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醒来已在医院的有关事实。

2、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日汶某某驾驶三轮车与他从宝鸡家里出发,走到马道镇附近,他被“啪”的声音惊醒,下车见驾驶楼左下侧凹进去了,后视镜坏了,车后边约十几米某路边倒了一辆摩托车,汶某某说走,后在青桥驿乡附近被一辆小车挡住,汶某某把车开回出事地,见路边地里躺着一个人,他与汶某某把那人抬上车送到马道街附近,警察和120救护车来了的有关事实。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事发当天见到一辆农用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骑摩托车的人倒在路边地里,农用车停车后又离开,后被村民辛某某追回的有关事实。

4、证人米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日在家里听见外边响了一声,出来见路上停了一辆三轮农用车,路上倒了一辆摩托车,路边地里躺了一个人,三轮农用车上下来两个人看了一下又上车走了,后被村民辛某某追回的有关事实。

5、证人辛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开车从家里往马道镇走,路过七里店时,发现公路右边倒了一辆摩托车,立即停车查看,见路边地里倒着一个人,附近一个老汉说是一辆三轮车撞了的,车往汉中走了,他便开车去追,还报了警,到青桥驿路段时,见一辆三轮车后视镜掉了,车驾驶楼有撞伤,便将那辆车挡住,一块回到事发现场的有关事实。

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留坝县X镇七里店316国道x+750m处。

7、留坝县公安局的检查笔录证实陕西x号车前有凹陷区,凹陷区有漆皮缺失及车厢下沿纸板上有小片状血迹等事实。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陕x机动车行驶证,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9、留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金某某身体损伤伤情属重伤。

10、助理工程师李志勇、技师姜寅贵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陕西x号农用车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规定。

11、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汶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次要责任。

12、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书证实纸板上血迹与金某某血样基因分型结果一致的可能性为99.99%。

13、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抓捕汶某某的经过说明和金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查询结果。

14、被告人汶某某亲属支付金某某医疗费等费用的收条和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5、被告人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占线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汶某某在被他人截获返回现场后能抢救伤员,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汶某某明知有事故发生却逃离现场,其辩解与事实不符,辩护人要求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2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波

代理审判员陈荣昌

代理审判员张妍玲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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