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临民一初字第426号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婚前与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愿负责偿还x元。

被告辩称,夫妻关系不和属实,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婚生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自愿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生育一子(取名杨子贤,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9月,原告以被告与异性交往不检点为由与被告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渐趋恶化。2007年4月后,双方分居至今。

原、被告婚生子杨子贤现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

原告个人婚前财产有:棉絮四床、毛毯一床、踏花被一床、床上用品三套(六件套、含床罩三个、床单三套、枕头10个)、功放机一台、音箱两个;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境内的两间两层楼房一幢、高低床一张、热水器一台、竹沙发一张;原、被告无现金存款,亦无共同债权,但有共同债务x元(欠刘某生3000元、欠刘某英7000元、欠李松枝2600元、欠王某蓉3000元、欠余承喜1000元、欠王某忠1000元、欠瓦匠工钱21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刘某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且婚后发生矛盾后,彼此不能谅解,现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带养孩子的主张,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刘某某应负担相应抚养费用。原告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x元,原告自愿负责偿还x元,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原告分得东边的一间(二层),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三、婚生子杨子贤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刘某某以其在上列第二项中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抵作孩子的抚养费;

四、原告刘某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归刘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刘某某负责偿还x元(即欠刘某生3000元、刘某英7000元、刘某枝2600元、王某蓉3000元),其它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

审判员刘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