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丙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所职员。
原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确认欠原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426,346。48元。
二、被告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于2003年3月13日向原告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4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2,651元,共计人民币114,792元,由被告上海市有机氟材料研究所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星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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