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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51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奥瑞金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五色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瑞金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奥瑞金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其余退回。

审判长雪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佳珉

代理审判员李晓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吉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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