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黎某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南民四初字第55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南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作云、王某某,分别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爱华音像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鲁、陈某某,均系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公司)诉被告黎某某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1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于200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作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乐公司诉称:原告对《迷失世界》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发行权。原告在上述音像制品发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上述盗版音像制品。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的音像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版权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迷失世界》盗版VCD的侵权行为;2、在市级公开发行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4、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7元(含律师费2000元、购买盗版支出7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被告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被告黎某某辩称:第一、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销售盗版碟,所销售的光碟均从南海区音像配送中心进货,且被告没有大量销售,所销售光碟的最高价仅为7元;第二、原告提出赔偿损失和支付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迷失世界》VCD(包括彩色包装封面),通过该音像制品碟芯的来源识别码,用以证明原告出版的是正版碟,且彩色包装封面上注明该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署名为原告。

2、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是影片的专有发行权人。

3、公证书,用以证明公证处对原告的购买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4、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VCD,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5、购盗版支出收据,6、委托代理合同,均用以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

7、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8、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材料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仅就标识、包装物等说明原告所提供的光碟是正版碟,原告无能力证明其所提供的光碟是正版碟;认为证据材料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属于自愿登记和事后登记,至于登记的效力问题由法院认定;对证据材料3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明内容有异议,当时进来买碟只是一个人,而非公证书所述的三人;认为证据材料4是DVD版本转录而来,比证据材料1清晰,中文字幕、对白不同,内容、画面相同,原告提供的是VCD片,版本和制式不同;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无异议,应否由被告承担该费用由法院认定;对证据材料6-8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材料6只是协议,没有发生实际支出,对证据材料7的营业执照是否年审由法院认定。

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

1、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用以证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

3、加盟协议,用以证明被告向南海区音像配送中心取货。

4、收据及销售单,用以证明被告所售音像制品均由配送中心供货,且销售数量少,不存在大量销售的行为,一年销售量很难超过x元。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材料1、2、3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销售少量的盗版碟,被告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对对方出示的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合法出版物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出示被控侵权制品和收据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采取现场交易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收据,公证机关如实对上述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公证书,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举出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确认公证书、被控侵权制品和收据的证据效力,原告出示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其只能证明被告的经营销售情况,不能证明被告无销售被控侵权制品,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飞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音像制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爱华音像店是被告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城区X路,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出租、服务。2004年9月30日,国家版权局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经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授权,飞乐公司取得电影作品《迷失世界》(英文x)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飞乐公司申请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原告提供合法出版的《迷失世界》VCD上标示由飞乐公司发行,制品的碟芯上有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2004年6月24日,经原告飞乐公司申请,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派员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爱华音像店购买《迷失世界》VCD一盒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并封存了所购的VCD,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VCD为简易包装,无合法规范的封面标示,碟芯上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原告飞乐公司支出公证购买VCD费用7元。经对比,被告所售的VCD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合法制品的影片内容相同。2004年10月20日,原告飞乐公司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原告飞乐公司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约定计件收费,自一审法院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应认定原告取得涉案电影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发行权。被告销售涉案电影作品的盗版VCD,未取得在中国大陆享有独家发行权的原告的许可,被告也未能证明其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的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VCD发行权等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并酌定被告的赔偿额。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销售涉案盗版电影作品的数量不多,情节不是十分严重,故本院不再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民事制裁。综上,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迷失世界》VCD。

二、被告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00元予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某某负担。被告应在赔付上述款项的同期迳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慕芬

审判员张颖雯

代理审判员朱道春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黎某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