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昆玉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原南海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海市X镇X路东头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尧某某,均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上步工业区X栋。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昆玉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麦尔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29日,案外人龚某某申请了名称为“蒸气熨烫机”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专利权,专利号为x。9。2001年8月2日,龚某某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南海市淦港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权利要求书1载明:一种挂式蒸气熨烫机,包括壳体,供水壶,贮水杯,输水连接管,蒸气发生器,导气管,蒸气喷头,支撑挂杆以及温度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蒸气发生器上设有盖气嘴,盖气嘴的进气口设有气水过滤管,管的一头浸入蒸气发生器的沸水中,露出水的管体上设有孔,盖气嘴的排气口和导气管之间设有双头插接管。

2001年1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2年12月10日,麦尔公司在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电公司)购买了1台x-3(黑花绿)捷夫牌垂挂烫机,单价人民币1280元。顺电公司向麦尔公司出具了一份商品销售发票。在该发票上,“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合计款项”这些内容均为打印,但在“品名规格”栏内,有用黑色水笔手写注明“生产编号:x”,在收款人栏下面手写有“销售员:陈某琼”。庭审中,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对该发票的打印部分无异议,对手写部分不予确认。

麦尔公司提交了其自称为是上述发票所述的捷夫牌挂烫机产品实物1台,称该样品具有了麦尔公司的涉案专利特征气水过滤管。但麦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该样品时,该样品外包装已拆封。庭审中,昆玉公司对该样品的外型与其司产品一致无异议,但认为该种产品的整体是容易拆换的,且该样品的底部滑轮有磨损,底盘有划痕,不排除是麦尔公司自己将气水过滤管更换上去的可能,因为该司自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后就已不再生产与麦尔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但麦尔公司仍有该司的旧产品。麦尔公司没有公证购买且又提供已开封的产品,故不予确认该产品就是本公司现在生产的产品。顺电公司否认麦尔公司提交的涉案侵权产品实物与该司开出的销售发票有关联性。

麦尔公司称其于诉讼前曾多次要求顺电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发出“忠告客户公开信函”,但未能举证其已送达顺电公司的证据,顺电公司也否认收到过该信函。

顺电公司提交了其与昆玉公司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入库单、昆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说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昆玉公司对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麦尔公司认为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过证据交换期限,对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昆玉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麦尔公司认为公证书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已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否定,不能证明昆玉公司制造使用本案专利技术在先。顺电公司认为两份公证书公证的行为发生在该司销售行为之前,故不发表意见。

另查:龚某某于2002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玉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该案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16日二审审理终结。

麦尔公司曾于2003年1月6日就昆玉公司生产销售侵犯麦尔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3月26日判决昆玉公司停止侵犯麦尔公司涉案专利,并赔偿麦尔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麦尔公司从专利权人龚某某处受让取得“蒸气熨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受让取得的专利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同时,麦尔公司向法院起诉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侵权,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麦尔公司的事实主张的,麦尔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麦尔公司诉称昆玉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麦尔公司专利产品,顺电公司销售昆玉公司的侵权产品,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均侵犯了麦尔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麦尔公司举证证明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侵权的主要证据是其提交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实物,而该侵权产品的实物麦尔公司提交原审法院时已经被拆封,并非顺电公司销售该产品时的原始状态,该产品的内部结构也易以拆卸,且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均对该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原产品提出异议,不予认可麦尔公司提交的涉案产品就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麦尔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实该实物产品就是昆玉公司和顺电公司生产销售的原产品,因此,麦尔公司起诉顺电公司和昆玉公司,要求其停止涉嫌生产销售侵犯麦尔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对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某民币2048元,由麦尔公司负担。

麦尔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认定麦尔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被举证证明是两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是错误的;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对有效证据的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请求本院: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支持其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原判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麦尔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说明该公司已于2004年2月28日起更名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

还查明,麦尔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顺电公司立即销售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昆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顺电公司与昆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侵犯麦尔公司专利权的赔偿费x元,样品费1280元,共计人民币x元;4、顺电公司与昆玉公司向麦尔公司局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顺电公司与昆玉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某。

本院认为:麦尔公司依法受让取得x。X号“蒸气熨烫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顺电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麦尔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02年12月10日其向顺电公司购买的x—3“捷夫”牌垂挂烫机一台的发票。但顺电公司对该发票上的手写内容“生产编号x”不予认可,认为手写被销售的产品型号的作法不是该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所采用的常规形式。麦尔公司没有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发票上所写的生产编号为x的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为顺电公司销售,故麦尔公司认为顺电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昆玉公司是否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经检查,麦尔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各部分并不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各部分是可以更换及重新组装的。昆玉公司据此提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轮子和底盘有磨损,被控侵权产品的某些部件可以被更换成与专利产品相似的的部件。对昆玉公司的主张,麦尔公司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购买时的状态相一致。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认定麦尔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是两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作法也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麦尔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某民币2048元,由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黄伟明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凌健华

书记员林恒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