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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6-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山刑初字第31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山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巫山县X乡X组,现住(略)。2006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巫山县X乡X村李某寿一家三口在2005年“7.17”交通事故中身亡,其父李某富将获得的9万元补偿款分给女婿陈某甲、王某某、杨某某三家。2005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甲、王某某来到秀峰信用社,王某某将自己的3万元存入该社,密码由杨某某输入。2006年1月15日,杨某某带着以前留存的王某某的身份件复印件,再次到秀峰信用社,假冒王某某,谎称其存单、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盗,仅存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挂失。在骗得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乙的信任后,杨某某将王某某名下的3万元存款挂失。同月22日,杨某某假冒王某某到秀峰信用社处理挂失事项时,仍以王某某为户名补办了一张2万元的通存通兑的活期存折,取现金x.20元(利息67.20元)。2月6日、2月7日,杨某某从官渡信用社取走500元和x元。杨某某将此x.20元以自己及妻子李某香为户名存入官渡邮政储蓄所x元,余下部分由杨某某借给他人、归还欠帐和日常开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并发还被害单位秀峰信用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焦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挂失申请书、储蓄利息清单等相关凭条、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王某某的身份证、(略)农村信用社《关于下发部分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及业务操作说明》,被告人杨某某办理挂失及取款监控录像的刻录光盘两张,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骗取秀峰信用社现金x。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所骗财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朝阳

人民陪审员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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