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略).(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X区东四十条X号平安发展大厦X层。
被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北京盛福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路,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诉曹某、德固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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