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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交易争议仲裁案调解书

时间:1987-08-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43

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与被诉人深圳××实业公司于1984年11月28日签订了84-0029号合同,由申诉人卖给被诉人四项通讯设备。货物运到后,双方在部分货款支付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经过直接协商未能解决。申诉人遂于1986年12月26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支付尚未支付的货款6635130日元并加计利息;同时,要求被诉人补付申诉人由于误写其中一项货物而少收的货款10116马克并加计利息。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并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和答辩,并于1987年7月16日至1987年7月2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征得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的同意,对本案进行了当庭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诉人深圳××实业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货款即6635130日元,由被诉人深圳××实业公司支付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28000美元,全部了结本案的一切争议;

二.被诉人深圳××实业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天内支付申诉人外国××有限公司14000美元,其余14000美元将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60天内付清;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各半分担;

四.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业务联系和合作。

仲裁庭宣告申诉人和被诉人应根据上述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宣告本案至此结束。

本调解书于1987年8月30日在北京作成,一式三份。申诉人和被诉人各持一份,仲裁委员会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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