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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申请执行咸阳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55年10月生。

被执行人咸阳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人民币296万元及利息,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在上述款中的2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次执行费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在银行的存款3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沙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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